

张某等人因不满某商家的“剧本杀”游戏服务,上网发布差评,该商家遂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与张某等人的微信群聊记录、游戏包厢监控视频录像片段、张某等人的微信账号信息,还称“可向公众提供全程监控录像”。张某等人认为商家上述行为侵害其隐私权、名誉权和个人信息权益,起诉要求商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失等。商家则以张某等人恶意发布差评为由,要求其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由上可知,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是加强涉及个人隐私数据的保护是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方面。而服务提供者对于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等个人信息,其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公开其处理的个人信息,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回归到本案,张某等人发布的“差评”系对剧本杀服务的主观感受,不属于虚构事实,即使该商家的店铺排名因此降低也属正常经营风险,张某等人不构成侵权。
而商家在微信公众号公开监控录像并称可提供全程录像,侵害了张某等人的隐私权,未经张某等人同意公布其微信账号信息,侵害了张某等人的个人信息权益。本案为广东法院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其典型意义在于保障了消费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回应人民群众对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司法需求。
撰稿/ 余秀文
编辑/ 吴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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