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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评|明确物业公司充电桩安装协助义务范围-广东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4)

案例点评|明确物业公司充电桩安装协助义务范围-广东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4) 华瑞兴
202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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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聂某系东莞市某小区业主,其享有涉案小区一期1号地下车库编号475号车位使用权,某物业公司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20年9月,聂某因需在前述车位上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要求某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证明。某物业公司称出具同意安装证明涉及业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且须经全体业主表决,因此不同意出具,双方遂产生纠纷。聂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其在475号车位上安装电动车充电桩的证明。

裁判结果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物业公司应当积极响应国家节能减排举措,在业主申请充电设施建设时,履行配合安装、提供便利义务。业主基于专有部分享有的权利,难免有利用共有部分的现实需要,这种需求是业主专有权利行使的合理延伸。该利用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或影响小区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应认定为合理使用。物业服务公司出具同意安装证明,仅是安装充电桩的一个环节。案涉车位是否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条件,是否会对用电安全、消防安全、人防效能等产生影响,还有赖于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依据现场勘查情况进行后续判断。因此,某物业公司以涉及业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为由不同意出具同意安装证明,理由不成立。故判决某物业公司为聂某出具同意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九百四十二条第1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可知,业主在不损害其他业主利益和建筑物安全情况下,有权在其专有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物业服务人的职责包括应当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进行妥善管理和服务,涵盖了协助业主安装充电桩以适应现代生活需求的内容。

另《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等文件中明确提出,各地相关部门应与住建部门协同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与改造,这间接要求物业公司作为社区管理方对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与改造应予以配合。


本案中聂某因自有车辆充电需求,申请在专有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亦未损害其他业主利益和建筑物安全。物业公司对于符合安装条件的业主申请,应及时审核并在合理范围内出具同意安装的证明或相关文件。本案为广东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了物业公司应为业主安装电动车充电设施提供便利,彰显了人民法院支持绿色出行的司法理念,对破解充电桩及配套设施安装难题、推动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发挥了良好的示范效应,是司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及人民法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集中体现。


End


撰稿/ 余秀文

编辑/ 林健

审核/ 陈熙


华瑞兴客户宣传部出品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作者介绍
余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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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瑞兴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2年,是一家以公司化管理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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