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某和庄某(另案处理)于2021年12月1日入职于某物流公司,蔡某负责分拣快递包裹,庄某负责扫描快递包裹。2021年12月2日至10日期间,蔡某与庄某合谋利用上班的便利,用手机对快递包裹上的快递单拍照,非法获取寄件人、收件人的个人信息,再以每条信息1.3元至1.5元不等的价格,非法出售8000多条公民个人信息给李某(另案处理),从中非法获取1288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由此可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
回归到本案,物流公司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会获取到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蔡某与庄某、李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而非法获取并出售个人信息,其行为不仅侵扰公民生活安宁,也破坏了社会公众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按照其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其认罪态度,依法予以刑事处罚。本案为广东法院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其典型意义在于通过依法处置物流公司工作人员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牟利的不法行为,让人民群众在信息化发展中有更多安全感。
撰稿/ 余秀文
编辑/ 吴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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