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办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请问现在需要审批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因此,您公司可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在登记程序中现已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环节,主管税务机关对您司递交的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您司即可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请问是否还需进行实地查验?
答: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现已取消了实地查验环节,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一般予以当场办结。
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是怎样的呢?
答: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一般纳税人实行登记制,资格生效期从什么时候开始?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公告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中“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项目,由纳税人在填表时自行勾选“当月1日”或“次月1日”。
例如,您在6月16日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时,勾选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期为当月1日(即6月1日),则自6月1日起,您单位需按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开具发票,7月申报期使用一般纳税人申报表进行增值税申报纳税。如您勾选的生效期起次月1日(即7月1日),则自7月1日起,您单位需按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开具发票,8月申报期使用一般纳税人申报表进行增值税申报纳税。
我司应税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但按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请问应如何办理手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因此,您公司可按上述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制后,还会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吗?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及国税发〔2010〕40号文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1)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骗取出口退税的;
(3)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制后,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仍需要实行辅导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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