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合同主体
审核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是否为适格签约主体。
二、合作模式
是否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选择了适当的PPP模式,是否对项目进行全生命周期考量,避免拉长版BT
三、融资模式
政府方是否存在非理性担保或承诺、过高补贴或定价等行为,避免通过固定回报承诺、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
四、付费机制
是否按照项目性质采用了相应的付费方式,是否针对项目性质约定了价格调整、超额利润限制等不同机制。
五、风险分配
是否基于风险收益对等原则,在政府方和社会资本之间合理分配了项目风险。
六、支出限额
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
七、股权转让
是否在合理的期限和限度内有效的限制社会资本不当转让股权,避免社会资本将不合适的主体引入到项目中。
八、提前退出、终止机制
是否对社会资本方提前退出项目、政府方提前终止项目及退出、终止后的处理机制做出约定,需考量提前退出、终止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
九、违约责任
是否对双方违约及违约责任的承担做出公平合理的约定。
十、项目移交
是否对移交范围、移交的条件和标准、移交程序、移交费用等做出明确的约定。
(联系人:陈律师,联系方式: 1866507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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