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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工程领域年底预防发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关于建筑工程领域年底预防发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华瑞兴
2017-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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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概念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俗称恶意欠薪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概念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俗称恶意欠薪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这一司法解释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五)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

企业系指用人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自然人包括用人单位以外的自然人(尤其是《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两户一伙”) 。  

二、主观要件: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即主观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会产生劳动者不能及时实际得到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应认定为故意的几种情况:

1、明确表示拒不作为的

即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然地认定为故意。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虽表示应支付,但主动实施作为,为不支付找借口的,应认定故意。

如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造成无支付能力假像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使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逃匿,造成无法支付假像的;非法克扣工资或罚款的。

3、犯罪客观方面:在犯罪客观要件方面,应既有危害行为又有危害结果,且两者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

1、实施了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

2、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企业的银行存款足够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不作为,导致劳动者没有按合同或法定应获得劳动报酬的时限。如实行月工资制的,超过20天仍不发放工资的,即构成“不支付”。

(二)、数额较大。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构成的绝对值范围。应比照职务侵占罪的入刑标准,即逃避或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构成“数额较大”,应予追诉。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认定构成的几种情形:

1、劳动行政部门即各级劳动监察大队已向用人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2、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向用人单位送达《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仲裁不论是否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程序,均构成。

3、各级法院已向用人单位送达《民事判决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判决书已生效或虽因劳动者提起上诉而没生效但用人单位没有提起上诉的。

4、各级信访机关已向用人单位送达批转文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5、具体来说是行为人采取了欺骗、隐瞒等非法手段,达到故意不支付的目的。首先,我国刑法采取“定性+定量”的立法模式,因此拖欠劳动报酬的数额上应该有限制。二是时间上也要作出限制。三是程序上也要作出限制。如之前需通过劳动仲裁并有仲裁裁决或有相关部门的责令、判令支付薪水的文书等。

4、犯罪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量刑标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案例分析

1. 周昌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5年2月2日,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投诉,称西周安置小区多层Ⅱ标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查,浙江汇峰建设有限公司承建了西周安置小区多层Ⅱ标工程,将工程中的粉刷分项工程转包给周昌林,并按工程项目进度向其支付了相关款项。周昌林共拖欠15名农民工工资154600元。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周昌林逾期未支付。经协调,浙江汇峰建设有限公司垫付了拖欠的工资。 2015年2月11日,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15年2月12日,周昌林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15日,柯桥区人民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昌林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 梅吉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5年2月12日,安徽省明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投诉,称明光市星光华府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查,成明光市星光华府项目由明光市二建公司承建,梅吉亮分包该项目外墙保温、砌墙等工程,并组织施工。发包人按承包协议及工程进度支付了梅吉亮相关款项,梅吉亮共拖欠180余名农民工工资90余万元。2015年2月16日,明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支付指令书》。梅吉亮逾期未支付。经协调,明光市二建公司垫付了拖欠的工资。

2015年2月17日,明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明光市公安机关。2015年6月15日,公安机关将梅吉亮逮捕。2015年8月13日,明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梅吉亮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五、我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现状

近些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频繁出现,愈演愈烈,欠薪问题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问题。针对这一社会问题,国家、各省市及专家学者都相继作出努力,如:2011年2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正式写入刑法,试图用刑法对欠薪者予以惩罚,以其处罚的严厉性起到一种威慑作用,以期产生良好的抑制欠薪效果。广东高院通报去年一季度,广东全省法院审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一审案件29件32人,判处刑事处罚26人,其中判有期徒刑18人,拘役2人,缓刑6人。因拒不支付133名工人工资中山市某饭店老板宋涛被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刑两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春节将至,此时正是劳动纠纷发生的高峰期,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温馨提醒各用人单位和包工头之类的人,一定要信守承诺,诚信做人,遵纪守法,所作所为不能突破底线。否则,最终一定会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审判,不仅身败名裂,而且人财两空。对于《刑法修正案(八)》中的"部分"一词,属于法院判案的"酌情"范畴,但用人单位不能钻这个"空子"而对法律抱有侥幸心理,劳动者更不能因为这点"缝隙"而放弃依法维权的权利。当然,对于对劳动者而言,应增强维权意识当工资被恶意拖欠时,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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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瑞兴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2年,是一家以公司化管理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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