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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瑞兴专业文章】超出农村土地法定承包期限的约定是否有效

【华瑞兴专业文章】超出农村土地法定承包期限的约定是否有效 华瑞兴
2019-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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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作者:汤萍一、 案情简介2007年,广州市xx镇A村经济社与村民陈某某就土地性质为耕地的农村集体土地签订了《

作者:汤萍

一、 案情简介

2007广州xx镇A经济社村民陈某某土地性质为耕地农村集体土地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土地面积约为60每年每亩租金为3000租金每五年递增5%,承包时间20071120日至20521120止,共45

2013B公司与陈某某、A村经济社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转让协议》约定陈某某于2013215日将上述60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B公司。

201812广州市xx镇委员会发出xx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问题合同整改方案通知,并告知B公司:其A村经济社签订的协议中,土地使用权的承包期限改为30年承包时间20071120日起20371120日止。

B公司对此表示不能理解,并认为承包起算时间应2013215日,即承包时间应为从2013215日起2043215日止

争议焦点广州市xx镇委员会要求将合同中土地使用权的承包期限由45年改为30年,并认承包时间的起算点20071120日,是否有法律依据


二、 案情分析

(一)案件法律关系分析

1. 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关系:广州市xxA村经济社与村民陈某某签订了《承包合同双方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关系,A经济社为发包方,陈某某为承包方。

2.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关系: B公司与陈某某、A村经济社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转让协议》,B公司与陈某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关系陈某某为转让方,B公司为受让方。

(二)争议焦点分析

依据2009农村土地承包法》三十第(三)款之规定,“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该案件2014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转让协议约定承包结束时间为2056年12月30日承包合同约定的期限相同

承包合同》2007签订,适用200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A村经济社与陈某某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45违反了法律规定,超过三十年的约定部分应视为无效流转的期限也应在三十年的承包期限计算。

因此陈某某的地块承包时间应调整为从2007年11月20日起至2037年11月20日止B公司获得地块的流转期限也应调整为从2013215日起2037年11月20日止。

广州市xx镇委员会要求将合同中土地使用权的承包期限由45年改为30年,并且承包时间的起算点定为2007年11月20日,符合法律规定

三、 相关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33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承包期】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现行有效)(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编辑/谢文涵

审核/陈熙

签发/李斐  

华瑞兴客户宣传部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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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瑞兴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2年,是一家以公司化管理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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