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汤萍
一、 案情简介
2007年,广州市xx镇A村经济社与村民陈某某就土地性质为耕地的农村集体土地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土地面积约为60亩,每年每亩租金为3000元,租金每五年递增5%,承包时间从2007年11月20日至2052年11月20日止,共45年。
2013年,B公司与陈某某、A村经济社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转让协议》,约定陈某某于2013年2月15日将上述60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B公司。
2018年12月,广州市xx镇委员会发出《xx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问题合同整改方案》的通知,并告知B公司:其与A村经济社签订的协议中,土地使用权的承包期限改为30年,承包时间从2007年11月20日起至2037年11月20日止。
B公司对此表示不能理解,并认为承包起算时间应为2013年2月15日,即承包时间应为从2013年2月15日起至2043年2月15日止。
争议焦点:广州市xx镇委员会要求将合同中土地使用权的承包期限由45年改为30年,并认定承包时间的起算点为2007年11月20日,是否有法律依据?

二、 案情分析
(一)案件法律关系分析
1. 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关系:广州市xx镇A村经济社与村民陈某某签订了《承包合同》,双方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关系,A村经济社为发包方,陈某某为承包方。
2.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关系: B公司与陈某某、A村经济社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转让协议》,B公司与陈某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关系,陈某某为转让方,B公司为受让方。
(二)争议焦点分析
依据2009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该案件2014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转让协议》约定的承包结束时间为2056年12月30日,与《承包合同》约定的期限相同。
《承包合同》于2007年签订,适用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A村经济社与陈某某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45年违反了法律规定,超过三十年的约定部分应视为无效,流转的期限也应在三十年的承包期限内计算。
因此,陈某某的地块承包时间应调整为从2007年11月20日起至2037年11月20日止,B公司获得的该地块的流转期限也应调整为从2013年2月15日起至2037年11月20日止。
广州市xx镇委员会要求将合同中土地使用权的承包期限由45年改为30年,并且承包时间的起算点定为2007年11月20日,符合法律规定。
三、 相关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3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承包期】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现行有效)(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编辑/谢文涵
审核/陈熙
签发/李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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