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陈嘉卓
一、案情摘要
6月18日9时,朝阳法院审理“《西虹市首富》被疑侵权 著作权权属、侵权惹争议”案,本次庭审直播已经公开在中国法院网,编剧王倩将彭某宇、闫某、林某宝、星空盛典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下称星空盛典影业公司)、西虹市影视文化(天津)有限公司(下称西虹市影视公司)和北京开心麻花影业有限公司(下称开心麻花影业公司)告上法庭。诉讼请求有4项:
1、请求判令六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在电影《西虹市首富》片尾显著位置说明本片是根据原告的剧本《继承者》改编而来;
2、请求判令六被告在各自新浪官方认证的微博置顶位置持续24小时刊登致歉声明;
3、请求判令六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6764元(包括律师费20000元以及公证费6764元);
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案件分析
现总结出原告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为:
1.《继承者》剧本虽未被直接发表公之于众,但曾小范围对外传播该剧本。
2.时间上,根据相关报道,《西虹市首富》电影剧本始创于《继承者》后。
3.内容上,电影《西虹市首富》与《继承者》剧本在主要人物关系、故事情节等方面存在大量相同或近似,涉及到剽窃。
4.结果上,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并对《继承者》剧本的后续影视化造成了实质性妨碍。
原告无非是想证明其作品著作权的有效存在,因为著作权的自动保护原则,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从而攻击被告《西虹市首富》的独创性,即“独”,从无到有独立创作,原告欲证明其作品在被告《西红柿首富》前创作,至于原告证明在特定的多数人之间传播的行为,这一行为并未行使作品的发表权,是为了证明被告在创作《西虹市首富》前有可能接触《继承者》,从而使得《西虹市首富》不符合独创性,而不属于作品,即使构成演绎作品,在未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的情况下,被告也属于侵犯著作权。
本案也涉及到另一作品即1985年上映的《布鲁斯特的百万横财》(二流棒球运动员蒙蒂在最穷困潦倒时,舅父的三亿美元遗产从天而降,只要他在一个月内先将三千万美元花掉就可继承,于是种种五花八门的花钱方法陆续粉墨登场。与此同时,两位银行家千方百计想阻挠蒙蒂花光三千万,进而吞了三亿遗产。),原告并未否认《西红柿首富》是基于《布鲁斯特的百万横财》改编,只是攻击人物关系和具体情节上的相似性。在争议点中,涉及到思想与表达的二分法(idea-expression dichotomy,源自美国,著作权只保护对思想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观念,广义的思想观念包括客观事实、思路、发现、创意等)、是否符合独创性、必要场景原则(Scenes a Faire,在处理特定主题的创作时,实际上不可避免而必须使用某些事件、 角色、布局),比如“男主角在暴富后租车摆阔”、“通过某类居住场所、某种宠物形象来体现奢华”这些是否属于为了体现奢华而不可避免的的描述,即使上述的单项情节符合必要场景原则,那串联情节、整体情节是否具有相似性、情节描述、人物关系、前后因果联系、戏剧目的等方面又是否具有相似性?被告自认双方作品“男主角通过演唱会达成花钱目的”属于相似部分,那么请王力宏开演唱会的目的与《继承者》的情节设置,若花钱目的以外的目的也构成相似部分,就情节实质相似了,这些问题都需要站在一个理性合理人的立场上将二者的作品独立的观察,再对比的分析得出结果。

电影作品《西红柿首富》是影视作品(兼具演绎作品和合作作品的性质),剧本的作者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所以原告之所以一并起诉《西红柿首富》的制片人的原因之一,也是因为影视作品《西红柿首富》需要经过许可(即经过剧本的著作权人的同意),如果证明剧本是原告作品的演绎作品,那原告的知识产权请求权当然能向被告主张,且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些请求,不以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也不以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当然在法理上,恢复名誉是否妥当是有一定争议的,并且登报道歉和宪法表达自由的关系也是各国都在研究的,本文暂且不赘述。
如果构成侵犯著作权,那么在著作权的责任范围上,即损害赔偿请求权,需要证明被告方的过错等等,在数额确定上也有相关的规定,即按照实际损失、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法定赔偿金(50万以下)的顺序适用。
编辑/谢文涵
审核/陈熙
签发/李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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