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陈嘉卓
出于保护自己商标的目的,商标所有人往往会注册一系列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防御商标是指商标所有权人在注册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不同类别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商注册的同一商标,比如:中兴通讯在商标的45个类别上都注册了“中兴”商标。而联合商标是指商标所有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与主商标相近似的一系列商标,比如:中兴通讯在42类注册的中兴、中兴付、中兴微电子等商标。
十年来,远胜制衣公司坚持注册与战地吉普相关胡的25类和35类的商标,战地击扑、战地吉圃、战地击扑、战地吉圃、战地吉圃、zhandijipu等等相关的商标。

其目的可能就是在于注册一系列的联合商标来维护自己的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第8、9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条件有四,一是具有显著性即能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分为固有的显著性和经使用的显著性,我们华瑞兴的一滴水就具有固有的显著性),二是非功能性即不得和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的功能性联系(比如某水泥厂商标就是水泥),三是非冲突性即不得侵犯申请日前他人合法享有的合法权益(比如我国知识产权局驳回了一大批特朗普、trump商标,因为侵犯到美国总统特朗普的姓名权),四是可视性或可听性,商标法也对不能获得商标注册的标记和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记做出了规定(《商标法》第10条),
菲亚特克莱斯勒美国有限公司也注册了一系列的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来保障自己的商标,虽然JEEP商标的显著性这些年正在慢慢丧失,但是不能否认jeep在全球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享有作为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最早在1988年就已经注册JEEP商标),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远胜制衣厂公司与菲亚特克莱斯勒美国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用一只手已经数不过来了,JEEP商标在案件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驰名商标只能被个案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根据《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法对驰名商标保护力度是根据注册驰名商标和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区分而不同,JEEP作为注册驰名商标能获得跨类保护,并且能主张损害赔偿,在JEEP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前提下,我们再进一步分析AFS JEEP 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需要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混淆理论来判断,但是,驰名商标的理论保护包括淡化、弱化、丑化理论,损害驰名商标与其指代的产品的独一无二的联系、毁损驰名商标所代表的品味和声誉的行为,也应当被制止,例如某电动车命名为饱马的行为。菲亚特克莱斯勒公司提出“AFS JEEP”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JEEP”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且是对其驰名商标“JEEP”和“吉普”的复制抄袭和模仿,远胜制衣公司也并无抗辩与免责事由,故菲亚特克莱斯勒公司获得了法院的支持。混淆理论在防范混淆商品注册时与判断商品侵权时都能起到作用,《商标纠纷解释》第8、9、10条都对混淆的标准做出了规定,本纠纷中应当涉及的是商标近似,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隔离比较观察,即分别观察后凭记忆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既要整体比较又要部分比较),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指的是此商品类别的消费者或者经营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考虑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当看到下图,如果您属于相关公众,应该心里已经有了混淆与否的结论,私以为单单是混淆也许并不能简单的平息对所有的吉普系列纠纷,还要借助到弱化(属于淡化理论,BLURRING))。

编辑/谢文涵
审核/陈熙
签发/李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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