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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相关单位应否对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

胜诉案例|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相关单位应否对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 华瑞兴
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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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基本案情某市公路局、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分别是某国道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

一、基本案情



某市公路局、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分别是某国道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

2020年10月,案外人刘某驶粤轿车行驶至该国道的某条村口路 段时,与前方从右往左变更车道由陈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摩托车及人倒地,造成陈某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摩托车人黄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某市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陈某未取得机动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且无临时通行证牌的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正常行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刘某驾驶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事故的另一原因;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黄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关于黄某与死者陈某的损失,先前已与案外人刘某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就部分负责达成和解协议,但没有处理全部损失。为此,黄某和死者陈某的家属认为仍有权就未受偿部分向侵权责任人主张权利;某市公路局和上述四家公司对案涉道路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向法院主张50万元的赔款。


二、庭审观点



在本案中,本所接受作为勘察设计单位的丁公司委托代理案件参加开庭,在庭审中,我方认为丁公司负责勘察设计的涉案路段符合国家设计规范要求,出事路段根据设计方案并没有开口,其后出现开口是施工单位基于村民的联署申请后进行变更的。

首先,丁公司提交给业主单位的设计方案终稿里面,案涉出事路段在设计图纸中并没有预留开口,不存在设计缺陷的问题。

其次,丁公司提交给业主单位设计方案终稿的日期为2017年9月,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为2020年10月,从时间先后顺序来看,出事路段出现开口是因为在施工过程中对原有的设计方案进行变动,与丁公司无关。

再次,当施工单位对出事路段进行开口的施工前,施工单位并没有咨询丁公司的意见,对此并不知情,所以丁公司也没有对原有的设计方案进行任何变动。

其余的被告在答辩中也同样强调发生交通事故的涉案路段在立项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面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不应对对原告的所谓未受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基本采纳本所及其他被告的答辩意见,判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出具后,原告没有提起上诉。


四、律师点评



本案的的争议焦点是某市公路局和四家公司分别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国道相关不同单位,对于受害者在没有得到充分赔偿的情况下,应否对未受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能够胜诉的主要原因有两点:

1、各被告在庭审前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涉案路段的相关单位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涉案路段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各方面没有重大缺陷,不应对无法预见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2、虽然伤者黄某对发生交通事故没有过错,但死者陈某是涉案交通事故产生的主要责任人,法院认定其家属无权按照无过错情况下主张足额赔偿,至于黄某可以要求案外人刘某另行赔偿,与各被告无关。

END


作者/ 李东璧

编辑/ 林健

审核/ 陈熙


华瑞兴客户宣传部出品





律师介绍
李东璧

专业合伙人/副主任

毕业于中山大学

专业领域:工程地产、公司劳动、

诉讼仲裁等

lidongbi@gdhrx.com

18565035380



华瑞兴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2年,是中国公司化管理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华瑞兴在广州总部自有办公面积近千平方米,位于珠江新城金融商业中心,交通便利、环境优美、设备先进、风格雅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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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瑞兴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2年,是一家以公司化管理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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