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城中村改造”成为刷屏的热点新闻。7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7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再次强调,积极推动城中村改造。
与此同时,广州市也有所行动。7月17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征集<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7月26日,广州日报发文,提出要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勇于啃硬骨头,勇于涉险滩”。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城中村改造的高度关注,释放了强烈的政策信号。
城中村改造是一项庞大的系统性工程,当然需要多方面的支持,从法律人的视角观察,推进新一轮城中村改造,目前迫切需要的是高位阶法规政策的支持,即从国家层面对城中村改造顶层制度设计进行完善。对此,《指导意见》中也提出“加大对城中村改造的政策支持,积极创新改造模式,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
笔者认为,以广州市为例,城中村改造目前有两个方面的核心问题还需要上位法的有力支持,一个是模式,一个是资金。即政府直接指定地方国有企业参与城中村改造,并以国企作为城中村改造项目融资主体的模式需要被肯定,融资资金的偿还方式和来源需要被肯定。
关于地方国企直接介入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模式,虽然在其他地市已有相关实践,但实际上地方国企参与旧改时的角色定位、职责权益等,从国家法规政策层面是缺乏明确规定的。
《指导意见》认为超大特大城市的城中村改造是“改善民生、扩大内需、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这一定性突显了城中村改造的重大意义,不仅关系到被改造区域居民生活条件的改善,还涉及到城市形象和发展质量的提升,强调了城中村改造的公益性。
地方国有企业参与城中村改造,能够更为有利地保障改造的公共属性,可以突破碎片化的单个项目改造,更加突出公益性的片区综合改造。目前,需要向参与城中村改造的地方国企送出“入场依据”、“行动目标”、“行为准则”等“政策锦囊”。
除了模式之外,另一个不可回避的主题就是资金。城中村改造需要庞大的资金投入,无论是引入民间资本还是金融机构资金,或者是创新专项金融产品,都需要回答投资主体的回报来源问题。
供稿/ 陈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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