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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瑞兴20周年】乙方认为审计结论不正确,是否能提起行政诉讼?

【华瑞兴20周年】乙方认为审计结论不正确,是否能提起行政诉讼? 华瑞兴
202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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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期有施工单位咨询:是否可以对“审计结论”提起行政诉讼?本文就来解答一下这个问题。对这一问题,目前主流观点有







近期有施工单位咨询:是否可以对审计结论提起行政诉讼?本文就来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对这一问题,目前主流观点有完全相反两种


一是认为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系内部监督行为,报告本身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民事主体不具有行政强制力和约束力,特别是对乙方没有直接约束力,因此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是认为虽然审计本身作为政府进行财政监督的一种内部行政行为,但是被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对乙方权益产生了直接的实际的重大的影响,而且是终局性的影响因此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笔者认为,乙方认为审计结论不正确,可以以“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身份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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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审计法》第四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第五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可见,审计行为本身是一种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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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不仅仅是行政行为相对人,受行政行为所影响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也能够成为行政诉讼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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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乙方基于合同有“结算金额以审计结论为准”的约定,其所得工程款受到了审计结论的影响,属于受审计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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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笔者认为乙方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来解决结算问题是不够明智的。因为乙方如果提起行政诉讼,乙方需要按照行政诉讼规则,以及审计部门的内部规则去解决问题,这对乙方存在先天的缺陷——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而且,笔者在《甲方是否能以“政府审计未完成”为由,拖欠乙方工程款?》一文中也具体介绍了乙方如何突破审计结论的办法。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这一“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程序”来解决结算问题的情况下,乙方根本没有必要采取行政诉讼的办法。



End


撰稿/ 何紫丹

编辑/ 吴瀚生


华瑞兴客户宣传部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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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瑞兴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2年,是一家以公司化管理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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