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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瑞兴文章】劳动用工热点问题解答专栏 第一期

【华瑞兴文章】劳动用工热点问题解答专栏 第一期 华瑞兴
202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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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传播和发生具有反复性、不确定性的特点,一旦疫情发生,属地政府会启动区域性的管控措施,在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传播和发生具有反复性、不确定性的特点,一旦疫情发生,属地政府会启动区域性的管控措施,在此情势下,属地企业如何防范疫情带来的风险?为此本所就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劳动用工热点问题以解答的方式为企业提供些许建议。


问题:用人单位在疫情前与劳动者约定开工时间,劳动者受疫情影响未能如约到岗工作,用人单位可否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解答:不可以。

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 [2020]17 号) 规定:“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编辑/吴瀚生
审核/周光福
签发/李斐  
华瑞兴客户宣传部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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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瑞兴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2年,是一家以公司化管理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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