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问题 ★
解答: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获得政府的医疗救助。
相关规定如下: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函〔2020〕11 号)》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规定,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强调了在按要求做好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保障的基础上,疫情流行期间,对于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实施综合保障,中央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 问题 ★
解答:不仅可以拒绝,还可以
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
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 号) 》第9条规定,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没有正当理由或者相关的政策依据要求劳动者到疫情严重地区工作、出差,劳动者有权拒绝。
★ 问题 ★
解答:可以。经用人单位告知,在合理
期限内仍不参与核酸检测的,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从严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规定,所有房屋市政工地新进人员必须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无相关证明的,一律严禁进入;要求进行全员核酸检测的市县 (区) ,所有参建人员须持有当地规定时间之日起的检测结果,否则不得进入工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规定,在疫情防控的特殊形势下,任何一个公民都有义务、有责任执行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政策。
因此,劳动者拒不参与核酸检测的,用人单位可以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在合理期限内仍然不按要求参加核酸检测,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 问题 ★
解答:可以
如果建筑工地所在地的疫情防控形势符合复工复产条件的,劳动者不愿意复工的,经用人单位劝导后劳动者仍拒绝返岗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规定如下:
《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 [2020]17 号)》明确,具备复工条件的企业,对不愿复工的劳动者,经劝导无效或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按照《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第 (二) 项规定(即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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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命:以实现专业化、团队化、公司化、规模化、国际化的全球知名律师事务所为奋斗目标。
价值观:以客户为中心,提供专人、专业、专心的高效优质“工匠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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