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互联网公司开发了某借贷平台APP,持有、保管贷款人提交的个人资料信息。杨某于2017年通过该APP借款4万余元。借款前,杨某按照APP要求注册登记个人信息,提供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授权通讯录联系人等。杨某逾期未还款,杨某本人及其亲属、同事、朋友频繁收到自称是该APP或陌生人的催收信息。催收人能够提供杨某在该APP的借款人信息、借款合同号、应还款金额及还款账户等信息,还制作了诋毁杨某的图文信息,并威胁杨某要群发该图文信息给杨某通讯录所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二十五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公开其处理的个人信息,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第二十七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个人明确拒绝的除外。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个人同意。”
从上述规定可知,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公开其处理的个人信息,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否则可能涉及到侵害个人信息权益。
回归到本案,杨某通过某互联网公司开发了某借贷平台APP借款4万余元,并按照APP要求注册登记个人信息,提供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授权通讯录联系人等,某互联网公司持有、保管贷款人提交的个人资料信息。然某互联网公司未依法保障杨某的个人信息安全,向第三方提供了杨某的个人信息,其将收集、保管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的行为侵害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属于侵权行为。本案为广东法院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其典型意义在于有利于规范平台行为,平衡网络平台与公民之间的利益关系。
撰稿/ 余秀文
编辑/ 吴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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