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某、卢某是朋友关系。蔡某曾经用身份证等证件帮卢某在医院挂号产检。随后,卢某擅自使用蔡某的身份证信息办理入院手续并分娩了一个小孩。隔月,蔡某因身体不适就诊时发现其身份信息被卢某冒用生产。蔡某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卢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卢某擅自使用蔡某姓名在医疗机构产检、生育小孩,已侵犯蔡某的姓名权。卢某冒用蔡某姓名生育小孩的信息尚未消除,对蔡某个人信息有较大的影响。结合蔡某受影响程度、卢某过错程度等情况,本案判决卢某赔偿蔡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向相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书,提出严格患者身份识别管理、患者身份识别应贯彻整个诊疗周期等建议。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复函称将严格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责任,要求各医疗机构采取全面设置身份识别系统、加强培训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实践中,侵害姓名权、名称权的方式很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列举了几种较为典型的侵害方式。一是干涉,即无正当理由干涉他人对姓名的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无正当理由干涉法人、非法人组织对其名称的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二是盗用,即未经姓名权人、名称权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以姓名权人、名称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实施有害于他人或者社会的行为。这种侵害方式的核心是侵权人的行为让他人误以为姓名权人、名称权人同意或者授权侵权人以其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并没有宣称其就是该姓名权人或者名称权人。三是假冒,即侵权人假冒姓名权人或者名称权人之名进行活动,表现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不用自己的姓名或者名称而使用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上三种是实践中较为典型的侵害姓名权或者名称权的行为,但侵害姓名权或者名称权的行为不限于这三种,例如将他人的姓名作为商品名称或者作为某一动物的名称等不正当使用姓名的行为。正是基于此,本条在非法干涉、盗用、假冒外加了个“等”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的,都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卢某擅自使用他人姓名产检、产子,对被冒用人就医、生活等造成了不良影响,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为广东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第四批典型案例,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须谨慎,莫将自己的身份证件借给他人或向他人轻易透露身份信息,防止身份信息被冒用,损害自身权益。
作者/ 余秀文
编辑/ 谢文涵
审核/ 陈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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