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关联企业混同用工、企业间相互推诿用工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混同用工是指劳动者已经与一家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由于主观或者客观原因,该劳动者有被抽调、委派、借调到该企业的关联方工作,与该企业的关联方同样建立了劳动关系,从而导致该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用工主体出现混乱的一种社会现象。
混同用工通常发生在关联企业之间,劳动者会同时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难以分辨劳动者和哪家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工主体不明确。
实践中,用人单位如果具有下列情形的,一般会认定关联公司存在混同用工:1、两家以上公司存在投资关系、实际控制关系、密切合作关系等;2、在行政、人事和财务管理以及经营范围等方面存在重叠;3、注册地址或实际办公地点相同;4、法定代表人、董监高、项目人员等存在高度重合;5、员工同时或交替为上述公司提供劳动,同时或交替接受上述公司的劳动管理;6、上述公司轮流或交替为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和福利待遇、缴纳社保、签署相关证明文件。
那么,回归到本案,张某在某文化公司负责对外销售篮球课程,但其工资和社会保险由某服装公司发放和缴纳。而文化公司与服装公司的经营业务、办公地点、组织人事、用工管理及财务等存在高度混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两公司存在混同用工的事实,张某有权要求文化公司承担用工责任。
本案为广东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其典型意义在于认定了关联企业混同用工行为,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确定责任主体,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撰稿/ 余秀文
编辑/ 吴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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