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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选择混同用工的关联企业承担用工责任——广东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8)

劳动者可选择混同用工的关联企业承担用工责任——广东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8) 华瑞兴
202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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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在某文化公司负责对外销售篮球课程,但其工资和社会保险由某服装公司发放和缴纳。文化公司与服装公司均从事同一品牌相关工作,共用办公场所、考勤系统和微信工作群,财务和人事工作人员亦相同。两公司均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申请仲裁,主张文化公司应向其支付2021年2月工资差额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文化公司与服装公司的经营业务、办公地点、组织人事、用工管理及财务等存在高度混同,可认定两公司存在混同用工的事实,张某有权要求文化公司承担用工责任。法院遂判决支持张某的请求。



律师点评

近年来关联企业混同用工、企业间相互推诿用工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混同用工是指劳动者已经与一家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由于主观或者客观原因,该劳动者有被抽调、委派、借调到该企业的关联方工作,与该企业的关联方同样建立了劳动关系,从而导致该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用工主体出现混乱的一种社会现象。


混同用工通常发生在关联企业之间,劳动者会同时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难以分辨劳动者和哪家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工主体不明确。


实践中,用人单位如果具有下列情形的,一般会认定关联公司存在混同用工:1、两家以上公司存在投资关系、实际控制关系、密切合作关系等;2、在行政、人事和财务管理以及经营范围等方面存在重叠;3、注册地址或实际办公地点相同;4、法定代表人、董监高、项目人员等存在高度重合;5、员工同时或交替为上述公司提供劳动,同时或交替接受上述公司的劳动管理;6、上述公司轮流或交替为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和福利待遇、缴纳社保、签署相关证明文件。


那么,回归到本案,张某在某文化公司负责对外销售篮球课程,但其工资和社会保险由某服装公司发放和缴纳。而文化公司与服装公司的经营业务、办公地点、组织人事、用工管理及财务等存在高度混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两公司存在混同用工的事实,张某有权要求文化公司承担用工责任。


本案为广东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其典型意义在于认定了关联企业混同用工行为,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确定责任主体,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nd


撰稿/ 余秀文

编辑/ 吴瀚生


华瑞兴客户宣传部出品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作者介绍
余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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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瑞兴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2年,是一家以公司化管理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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