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租人对涉案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已届满,之后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
张某已付清合同约定期限内的租金,交付最后一笔租金的时间是2012年7月19日,自2012年8月以来未交付租金。出租人多次发函催告张某缴清租金及水电费用并要求张某清退房屋,张某均拒绝履行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出租人合法利益遭受重大侵害,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支付相关费用。
1.涉案房屋早已断水断电,也无法居住;
2.房租交至2012年,几月份不记得了,之后没有再交;
3.2013年左右出租人对涉案房屋进行断水断电,把电线弄短路。因为有时候要上夜班,涉案房屋离公司比较近,所以偶尔在涉案房屋过夜;
4.愿意把涉案房屋交还给出租人,只是现在个人的身体状况不太好,没有精力,也愿意给租金,但是现在经济状况不好,无力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早已届满,但张某仍继续使用涉案房屋至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认定出租人与张某之间就涉案房屋成立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张某自认支付租金至2012 年,之后未再支付过租金,张某逾期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依约解除合同并没收押金,本院对出租人第一、四项诉请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张某应及时将涉案房屋交还给出租人,本院对出租人第二项诉请亦予以支持。
出租人要求张某按照合同约定的900元/月的租金标准支付2012年8月2 日至交还涉案房屋之日的租金及占用费,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撰稿/ 罗吉鸿
编辑/ 吴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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