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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瑞兴胜诉案件|承租人恶意拖欠租金,出租人该如何处理?占用房屋期间是否应当支付使用费?

华瑞兴胜诉案件|承租人恶意拖欠租金,出租人该如何处理?占用房屋期间是否应当支付使用费? 华瑞兴
2023-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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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承租人恶意拖欠租金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我所代理的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就出现了上述情况。

2009年8月7日,我方委托人(出租人)与张某(承租人)签订《房屋出租合同》,约定将涉案房屋出租给张某使用,从2009年8月1日至2012年8月1日止,有效期3年;使用性质为自住用房,月租金900元,缴租方式为两按一租,押金 900元,以后应在房租到期前1天内拨款到账;张某必须按时交租,否则出租人有权采取措施收回房屋,如拖欠租金达十五天,所交押金不退还,因拖欠房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张某负责;若张某在协议期满后需继续租用此房,应提前一月与出租人商议等。

房屋出租期限届满后,张某拒绝与出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既未按照原租赁合同缴纳租金也未搬离该房屋,我所接受出租人的委托,指派周光福律师、罗吉鸿律师担任其与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阶段、执行阶段的代理人,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要求张某交还租赁房屋,张某支付占用房屋使用费(900元/月,从2012年8月1日起计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同时张某交纳的1314元押金不予退还。



我方观点

出租人对涉案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已届满,之后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


张某已付清合同约定期限内的租金,交付最后一笔租金的时间是2012年7月19日,自2012年8月以来未交付租金。出租人多次发函催告张某缴清租金及水电费用并要求张某清退房屋,张某均拒绝履行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出租人合法利益遭受重大侵害,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支付相关费用。



对方观点

1.涉案房屋早已断水断电,也无法居住;

2.房租交至2012年,几月份不记得了,之后没有再交;

3.2013年左右出租人对涉案房屋进行断水断电,把电线弄短路。因为有时候要上夜班,涉案房屋离公司比较近,所以偶尔在涉案房屋过夜;

4.愿意把涉案房屋交还给出租人,只是现在个人的身体状况不太好,没有精力,也愿意给租金,但是现在经济状况不好,无力承担。



法院判决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早已届满,但张某仍继续使用涉案房屋至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认定出租人与张某之间就涉案房屋成立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张某自认支付租金至2012 年,之后未再支付过租金,张某逾期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依约解除合同并没收押金,本院对出租人第一、四项诉请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张某应及时将涉案房屋交还给出租人,本院对出租人第二项诉请亦予以支持。


出租人要求张某按照合同约定的900元/月的租金标准支付2012年8月2 日至交还涉案房屋之日的租金及占用费,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End


撰稿/ 罗吉鸿

编辑/ 吴瀚生


华瑞兴客户宣传部出品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作者介绍

罗吉鸿律师

跨学科专业背景

代理多起争议解决案件

为多个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执业领域:建设工程房地产、公司金融

联系方式:18680526897

律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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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瑞兴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2年,是一家以公司化管理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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