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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中村改造所涉征收的法定补偿标准

广州城中村改造所涉征收的法定补偿标准 华瑞兴
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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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事项和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第三十

一、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事项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照经依法批准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2024年2月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经广东省政府同意,广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重新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广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区域

名称

区片编号

区片综合地价(万元/亩)

区片范围描述

合计

土地

补偿费

占比

安置

补助费

占比

越秀区荔湾区天河区

1

51.00

25.50

50%

25.50

50%

越秀区:白云街道、北京街道、大东街道、大塘街道、登峰街道、东山街道、光塔街道、洪桥街道、华乐街道、黄花岗街道、建设街道、矿泉街道、流花街道、六榕街道、梅花村街道、农林街道、人民街道、珠光街道;

荔湾区:白鹤洞街道、彩虹街道、茶滘街道、昌华街道、冲口街道、东漖街道、东沙街道、多宝街道、逢源街道、海龙街道、花地街道、华林街道、金花街道、岭南街道、龙津街道、南源街道、桥中街道、沙面街道、石围塘街道、西村街道、站前街道、中南街道;

天河区:沙河街道、五山街道、员村街道、车陂街道、石牌街道、天河南街道、林和街道、沙东街道、兴华街道、棠下街道、天园街道、冼村街道、猎德街道、元岗街道、黄村街道、龙洞街道、长兴街道、凤凰街道、前进街道、珠吉街道、新塘街道。

海珠区

1

50.18

25.09

50%

25.09

50%

海幢街道、赤岗街道、新港街道、滨江街道、素社街道、凤阳街道、龙凤街道、沙园街道、瑞宝街道、江海街道、南华西街道、南石头街道、江南中街道、昌岗街道、南洲街道、琶洲街道、官洲街道、华洲街道

白云区

1

42.00

21.00

50%

21.00

50%

三元里街道、景泰街道、云城街道、棠景街道、新市街道、同德街道、黄石街道、同和街道、京溪街道

2

39.00

19.50

50%

19.50

50%

石井街道、松洲街道、石门街道、鹤龙街道、金沙街道、白云湖街道、均禾街道、嘉禾街道、永平街道

3

26.00

13.00

50%

13.00

50%

龙归街道、大源街道、人和镇、江高镇、太和镇、钟落潭镇

黄埔区

1

29.00

7.25

25%

21.75

75%

大沙街道、文冲街道、鱼珠街道、长洲街道、黄埔街道、红山街道、穗东街道、南岗街道、云埔街道(包括:沧联社区)

2

26.00

5.46

21%

20.54

79%

夏港街道、云埔街道(包括:火村社区、刘村社区、笔岗社区、东荟城社区、东区社区、新东社区、中海誉东社区、誉品社区、金梦社区、雅筑社区)、联和街道、长岭街道、萝岗街道、永和街道

3

13.00

4.68

36%

8.32

64%

新龙镇、龙湖街道、九佛街道

花都区

1

16.00

8.00

50%

8.00

50%

新华街道(不含机场控制区)、新雅街道(不含机场控制区)、花城街道、秀全街道、机场控制区(包括:花山镇东华村、平西村、平山村、小㘵村、龙口村、东湖村、平东村、洛场村、新和村;花东镇天和村、九湖村、三凤村、南溪村、象山村、永光村、大塘村、石角村、李溪村、七庄村、山下村、九一村、凤凰村、保良村、推广居委会;新雅街清㘵村、东莞村、石塘村、广塘村、团结村;新华街莲塘村)

2

13.00

6.50

50%

6.50

50%

花山镇(不含机场控制区)、花东镇(不含机场控制区)、狮岭镇

3

11.00

5.50

50%

5.50

50%

炭步镇、赤坭镇、梯面镇

番禺区

1

30.00

15.00

50%

15.00

50%

洛浦街道、大石街道、石壁街道、钟村街道、沙头街道、沙湾街道、小谷围街道、新造镇、化龙镇、南村镇、东环街道、市桥街道、大龙街道、桥南街道、石楼镇、石碁镇

南沙区

1

26.30

13.15

50%

13.15

50%

南沙街道、珠江街道、龙穴街道、港湾街道、万顷沙镇、黄阁镇、横沥镇、东涌镇、大岗镇、榄核镇

从化区

1

12.60

6.30

50.00%

6.30

50.00%

街口街道、江埔街道、城郊街道

2

10.60

5.30

50.00%

5.30

50.00%

太平镇

3

9.10

4.19

46.04%

4.91

53.96%

温泉镇、鳌头镇、良口镇、吕田镇、流溪河林场、大岭山林场。

增城区

1

11.00

5.50

50.00%

5.50

50.00%

永宁街道、宁西街道、新塘镇、荔湖街道、荔城街道、增江街道、中新镇、仙村镇、石滩镇、朱村街道

2

9.00

4.50

50.00%

4.50

50.00%

小楼镇、派潭镇、正果镇

注:

1.全市不设定农用地地类调节系数;

2.征收建设用地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3.征收未利用地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二)农业人口的征地社保费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与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工作,按照征地社保费计提标准计算征地社保费总额,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征地社保费到户名单和补贴金额

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3号),广州市征地社保费按照所在区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一定比例进行筹集,具体比例按照《广州市征地社保费计提比例表》执行。各区用于核算征地社保费的平均区片价,由所在区政府根据已公布实施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自行核定、公布执行。

《广州市征地社保费计提比例表》

平均区片价

征地社保费计提比例

本档最低计提标准(万元/亩)

省的划分范围

广州市的划分范围

第一级

5万元(含5万元)/亩以下

第一档:5万元(含5万元)/亩以下

20%

——

第二级

5至10万元(含10万元)/亩

第二档:5至8万元(含8万元)/亩

19%

1.00

第三档:8至10万元(含10万元)/亩

18%

1.52

第三级

10至15万元(含15万元)/亩

第四档:10至12万元(含12万元)/亩

17%

1.80

第五档:12至14万元(含14万元)/亩

16%

2.04

第六档:14至15万元(含15万元)/亩

15%

2.24

第四级

15至20万元(含20万元)/亩

第七档:15至17万元(含17万元)/亩

14%

2.25

第八档:17至19万元(含19万元)/亩

13%

2.38

第九档:19至20万元(含20万元)/亩

12%

2.47

第五级

20万元/亩以上

第十档:20至50万元(含50万元)/亩

11%

2.47

第十一档:50万元/亩以上

10%

5.5

说明:

1.征地社保费按照所在区的平均区片价乘以对应档次的计提比例计算。计算结果向上取整,精确到百元。

2.根据计提比例计算的征地社保费低于本档最低计提标准的,按本档最低计提标准执行。


(三)村民住宅的补偿安置

1、复建安置

依据《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有合法产权的村民住宅,按照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以及按照每户农村村民住宅280平方米确定建筑面积进行复建安置。村民住宅合法产权建筑面积不足280平方米的,可以根据村民意愿按280平方米予以安置,面积差额部分由村民按复建房屋的建安成本价购买。村民住宅合法产权建筑面积超过标准28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建筑面积不予复建安置,原则上以货币补偿。

建安成本价,是指房屋建筑成本和房屋设施设备安装成本之和。房屋建筑成本是指建设房屋的投入,安装成本是指安装房屋设施设备的投入,两者都包括材料成本和人工成本,主要是建筑部分的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墙体、门窗,水电工程的强电、弱电(安防、有线电视、电信宽带),以及给水(含纯净水、中水)、排水(雨水、污水、空调排水)等。建安成本价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为准。

2、产权调换

依据《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不具备复建安置条件的,由区政府筹建安置房源作为产权调换。

3、货币补偿

依据《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征收土地涉及的物业、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不选择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的,给予货币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参见广州市各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相关文件。

4、一户一宅的认定

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20〕18号)第二条的规定, “一户”的认定标准为:

1.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

2.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

3.是独生子女的,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单独立户。

4.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

该条同时规定了“一宅”的认定程序:由村(居)民自行向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经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公示后无异议的,由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意见,并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审核确认。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不以户籍分户登记作为宅基地分配的前置条件。

以下特殊情况也可认定为“一户一宅”。符合分户建房条件,但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且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合计建筑面积标准的住宅,在符合村庄整体风貌或整治后与周边整体环境相协调的情况下,视为多户合并建房,每户可认定为“一户一宅”。

5、搬迁费

依据《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涉及村民住宅搬迁的,区政府应当向村民支付搬迁费。相关费用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和要求予以补偿及安排。

6、临时安置费

依据《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选择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的,在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应当向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相关费用及周转用房安排,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和要求予以补偿及安排。

(四)奖励

依据《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在规定期限内提前交出土地并积极配合完成征收土地相关手续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措施和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依据《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提前搬迁的,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相关奖励措施和标准,由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五)无合法权证的现状建筑的补偿安置

依据《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2009年12月31日之前建成的现状建筑,若已完善历史用地手续且符合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相关规定,经村集体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对现状房屋不超过280平方米建筑面积按“拆一补一”复建安置,超出部分建筑面积不予复建安置,按被征收土地涉及的物业、农村村民住宅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不具备复建安置条件的,按照该法第四十三条实行货币补偿。属于未经村集体批准,私自占地建设的不予复建安置,按建安成本价给予货币补偿。

重置价,是指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时点的经济市场环境下,重新建设与征收土地涉及的物业、农村村民住宅类型、结构等方面基本一致的新物业、农村村民住宅的全部费用,包含建安成本、前期以及其他费用,不包含购买物业、农村村民住宅所占土地的成本。

(六)集体物业、祠堂、圩集、庙观的补偿安置

依据《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祠堂、圩集、庙观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建筑物和公共设施及其他有合法产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可以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不具备复建安置和产权调换条件的,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依据《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征收土地造成物业停产停业损失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八)除房屋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依据《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涉及除房屋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原则上予以货币补偿,具体补偿按照经依法批准公布的标准执行。

(九)非村民房屋补偿

依据《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涉及非村民房屋的,应当充分听取意见并对其合法权益予以合理补偿;针对不同意见,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处理意见。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由区人民政府拟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事项和标准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自建、配建、购买及盘活等多种方式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安置房源的筹措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规定的部分补偿标准如下:

项目

明细标准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房屋价值评估的法定程序

征收奖励

 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不得高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价格。
 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一般不得高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同类型非住宅房屋的市场价格。

搬迁时限奖励

 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时限奖励标准应控制在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15%以内。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搬迁时限奖励标准应控制在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5%以内。

承租人弃租补偿

 符合政府公房住宅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奖励之和的30%给予承租人弃租补偿,不再提供政府公房住宅(含公租房)进行安置。

住宅搬迁费

 房屋征收部门按户为单位,向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支付搬迁费每户不低于5000元。
 因房屋征收涉及的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的电话移机以及有线电视、管道煤气、宽带网迁装等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征收时的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搬迁费增加一倍计算,并一次付清。

住宅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住宅租金参考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住宅租金参考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房屋征收部门不支付临时安置费。政府公房承租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周转用房租金标准高于原租金标准的,由政府公房承租人按原租金标准向房屋征收部门支付周转用房租金。
Ø 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过渡期限内的水、电等费用自负。水、电等费用超过原征收房屋地段单价标准的,超出标准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

 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应当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房屋租金参考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支付。
 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自实际搬迁之日起支付临时安置费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其中,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
 停产停业期限的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

拥有合法产权但被征收人自行“住改商”的住宅房屋的补偿

 (一)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70%给予补偿;
 (二)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后至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补偿;
 (三)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2001年2月6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50%给予补偿;
 (四)2001年2月6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施行后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
 按上述第(一)(二)(三)项计算的货币补偿总额低于按照有关住宅房屋计算处理的补偿总额(即房屋价值补偿加上奖励)的,应当按照住宅房屋的补偿总额确定补偿。

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的补偿

 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属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存在以下情况的,给予货币补偿:(一)1967年1月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实际使用性质给予货币补偿;(二)1967年1月1日后至2009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不超过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实际使用性质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货币补偿。


三、
广州市各区人民政府已制定的关于征收补偿标准的文件

市辖区

文号

截至2024年3月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黄埔区

穗开规划资源规字〔2022〕1号

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广州开发区长岭居管理委员会(广州开发区重点项目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临港片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

黄埔区

穗开规划资源规字〔2022〕2号

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广州开发区长岭居管理委员会(广州开发区重点项目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科学城片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

黄埔区

穗开规划资源规字〔2022〕3号

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广州开发区长岭居管理委员会(广州开发区重点项目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知识城片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

黄埔区

穗开长管规字〔2023〕1号

广州开发区长岭居管理委员会(广州开发区重点项目工作办公室)、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关于实施《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细则的通知

南沙区

穗南府办规〔2023〕2号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

番禺区

番府规〔2020〕1号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指引的通知

花都区

花府办〔2017〕21号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花都区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上简易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增城区

增府规〔2018〕2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

从化区

从府规〔2024〕2号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从化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END

作者/ 陈达桦

编辑/ 林健

审核/ 陈熙


华瑞兴客户宣传部出品



陈达桦
专职律师

陈达桦@gdhrx.com

18565355537


律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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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瑞兴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2年,是一家以公司化管理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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