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华瑞兴律师事务所作为广州市政协会的法律顾问,受市政协会的邀请就住建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本所作为深耕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律所,律师团队就该三份合同的征求意见稿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二、具体修改建议
一、合同协议书
1、原条文:第四条、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2.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合同 □单价合同 □其他价格形式 。
修改条文:2.合同价格形式:
建议:实际中合同价格形式较为多样,有些是固定的,有些是暂定的,故建议不需细化具体形式。
2、第四条、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建议增加价格调整机制。
增加条文为:3.若价格偏差超过10%的,合同价调整规则为:
3、第四条、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建议增加价款支付特别约定。
增加条文为:属于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工程情形的,价款支付应当符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要求。
通用条款
4、原条文:1.6.2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在 7 天内及时通知监理人。
修改条文:1.6.2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在 7 天内通知监理人。
修改理由:已确定通知时间,及时二字画蛇添足。
5、 原条文:1.6.2 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
修改条文:1.6.2 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并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3天内内作出决定。监理人或发包人逾期回应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由发包人自行承担。
修改理由:明确监理人报送时间及发包人作出决定的时间和逾期回应的后果。
6、原条文: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文件。
修改条文: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收到来往文件后3天内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文件。
修改理由:明确签收时间。
7、原条文:1.10.1 发包人对施工现场有特殊管制要求的,应当及时全面告知承包人,否则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修改条文:1.10.1 发包人对施工现场有特殊管制要求的,应当在承包人进场施工前最少提前3天全面告知承包人,否则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修改理由:明确发包人告知承包人需求的时间。
8、原条文:2,2,1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修改条文:2,2,1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发包人代表,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发包人自行承担。
修改理由:明确发包人拒绝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后果。
9、原条文:第2.5条第2款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担保公司担保或保险公司保证保险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修改条文:第2.5条第2款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担保公司担保或保险公司保证保险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属于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工程情形的,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应当符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要求。
10、原条文: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
修改条文:3.2.1 项目经理应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
修改理由:《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原建设部印发《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均要求项目经理应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
11、原条文: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8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
修改条文: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4天而不超过 8 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
修改理由:给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月自行决定离开施工现场的时间。
12、原条文: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修改条文: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违法分包工程、挂靠、签订黑白合同等。
理由:充分罗列的违法分包情形。
13、原条文:3.5.5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或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修改条文:3.5.5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或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但扣除款项以应向分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本金为限。
修改理由:若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向分包人付款的,发包人无权扣除逾期付款产生的利息。
14、原条文:3.5.7 分包涉及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纠纷的,应采取合法正当手段解决,因不正当手段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
修改条文:3.5.7 分包涉及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纠纷的,应采取合法正当手段解决,因不正当手段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但欠付工人工资的原因是发包人逾期付款导致的,发包人应与承包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修改理由:明确发包人逾期付款导致工人工资纠纷的合同责任。
15、原条文:3.6.5 非承包人原因未能发出工程接收证书的,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及时办理工程接收证书和移交手续。
修改条文:3.6.5 非承包人原因未能发出工程接收证书的,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办理工程接收证书和移交手续。
修改理由:明确监理人及发包人履行接收及移交责任的时间。
16、原条文:4,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
修改条文:4,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3天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
修改理由:明确合理期限的具体时间。
17、原条文:5.5.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修改条文:5.5.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理的利润参照承包人投标文件认可的项目利润确定。
修改理由:明确合理的利润的计算标准,此后的合理利润的表达的修改意见一致。
18、原条文:6.1.1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修改条文:6.1.1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在24小时内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收到报告后24小时内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修改理由:明确报告及下令的时间。
19、原条文:6.2.1(7)承包人应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承包人和分包人应保存建筑工人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不少于3年,自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之日起算。
修改条文:6.2.1(7)承包人应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承包人和分包人应保存建筑工人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不少于3年,自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之日起算。
承包人或分包人未按约定发放工资的,发包人有权检查电子考勤系统及工资支付台账。
修改理由:给发包人监督取证权
20、原条文: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修改条文: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回复的,视为同意。
修改理由:明确发包人和监理人逾期确认的后果。
21、原条文:7.9.2 承包人认为赶工或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
修改条文:7.9.2 承包人认为赶工或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逾期答复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出的异议。
修改理由:明确逾期答复的后果。
22、原条文:10.3.1 发包人未发出书面变更指示,但知道或应当知道承包人已经实施了变更的,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整改返工,视为同意变更。
修改条文:10.3.1 发包人未发出书面变更指示,但知道或应当知道承包人已经实施了变更的,在7天内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整改返工,视为同意变更。
修改理由:明确合同期限的具体时间。
23、原条文:10.5 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批完毕。
修改条文:10.5 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批完毕。逾期审批的,视为同意。
修改理由:明确逾期审批的后果。
24、原条文:12.4.4(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
增加如下表述:属于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工程情形的,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支付违约金。
25、原条文:13.2.3 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修改条文:13.2.3 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发包人逾期组织验收的,视为承包人负责的工程已完工验收。
修改理由:明确发包人逾期验收的后果。
26、原条文:13.2.4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
修改条文:13.2.4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
修改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的规定不一致。
27、原条文:14.2.4竣工结算审核(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修改条文:14.2.4竣工结算审核(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整个结算过程发包人及监理人所提异议不能超过三次。
28、14.2.4(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28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
建议增加如下表述:属于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工程情形的,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支付违约金。
撰稿、编辑/ 谢文涵
审定/ 李东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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