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年,杨某甲、刘某与儿子杨某乙、杨某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二人共有的两处房产转让并过户至儿子杨某乙、杨某丙名下。2021年,杨某甲因生意失败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儿子杨某乙、杨某丙索要购房款遭拒,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乙、杨某丙按照当时合同约定的房屋转让价支付购房款共计240多万元,并还本付息。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房屋转让虽然名为买卖,但实为赠与:第一,合同仅简单约定了房地产的基本情况及价格,与正常的房屋交易不符;第二,杨某甲之前从未向杨某乙、杨某丙主张过支付购房款;第三,刘某作为涉案房屋的原共有人当庭陈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为了减少税费,实际是二人共同赠与杨某乙、杨某丙。因此,本案双方是以虚假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隐藏真实的赠与合同,赠与合同合法有效。现涉案房地产已过户至被告名下,赠与行为已履行完毕。故杨某甲现主起诉请求支付购房款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是指在表面上,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但实际上双方的真实意图是将房产无偿赠与给另一方。这种行为通常是为了规避某些法律义务,比如减少税收或避免其他形式的费用。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之一是意思表示真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对于“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情形,法院会审查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实际履行情况。如果能够证明双方并没有真实的买卖意图,而是通过买卖的形式来实现赠与的目的,并且没有支付相应的对价,那么该合同就可能被认定为赠与合同而非买卖合同。此时,赠与合同是否有效则取决于它是否符合法律关于赠与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人民法院核实双方真实意图及合同履行情况,认定双方是以虚假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隐藏真实的赠与合同,赠与合同合法有效。且涉案房地产已过户至被告名下,赠与行为已履行完毕,故判令杨某甲现主起诉请求支付购房款理据不足,不予支持。本案为广东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基于各种目的,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真实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况时有发生,需要进行甄别,准确认定行为性质。生效判决认定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名为买卖,实为赠与,驳回父对子追索购房款的诉讼请求,判决结果实现了情理法的统一。
作者/ 余秀文
编辑/ 谢文涵
审核/ 陈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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