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某作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与某物业公司签订《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合同》并出具《业主授权书》,由某物业公司为房屋提供租赁管理服务。某物业公司向徐某出示《业主授权书》后,以公司名义与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房屋出租给徐某,徐某依约预付了一定期限的租金。租赁期限内,因某物业公司拖欠李某租金,李某诉请徐某腾退房屋,并按某物业公司拖欠的租金数额支付租金。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李某委托某物业公司出租管理其房屋,某物业公司在向徐某披露上述代理关系后,以公司名义与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直接约束李某和徐某,某物业公司收取租金的行为,对李某发生效力。徐某在已足额支付租金的租赁期限内,对租赁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权。李某无权请求徐某腾退房屋并重复支付租金。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长租公寓”涉及三方主体,分别是业主、长租公寓运营商与租客。“长租公寓”运营商对收取的房源进行统一风格的重新装修、配置家具,并对房屋、租客提供相对专业的管理。业主获取了省心服务,长租公寓经营方提供标准化装修与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租客可以获取有效透明的房源信息。
长租公寓运营商对房屋的控制管理权可能基于业主的委托,也可能基于与业主的租赁合同。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下,各方的权利义务不同:如运营商与业主之间为委托合同关系,且运营商在与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披露了该代理关系,则运营商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直接约束业主与承租人;如运营商与业主之间为租赁合同关系,运营商又将房屋转租给次承租人,则根据合同相对性,转租合同仅约束运营商和次承租人。
本案中,李某(业主)委托某物业公司(运营商)出租管理其房屋,某物业公司在向徐某披露上述代理关系后,以公司名义与徐某(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直接约束李某和徐某。本案为广东法院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运营商是否持有并披露业主签名的授权委托书作为二者的区分标准,确立了委托合同关系的认定规则,对于指引人民群众审慎缔约、理性维权,维护租赁市场秩序,促进租赁住房行业良性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作者/ 余秀文
编辑/ 谢文涵
审核/ 陈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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