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警车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警车应当由警车所属单位的人民警察或者警务辅助人员驾驶,除执行警卫任务外,驾驶警车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驾驶汽车可不戴警帽,驾驶摩托车应当戴制式警用摩托车头盔),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或者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证件。驾驶实习期内的人民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不得驾驶警车”。
(来源:《公安部关于修改〈警车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及修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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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警车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警车应当由警车所属单位的人民警察或者警务辅助人员驾驶,除执行警卫任务外,驾驶警车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驾驶汽车可不戴警帽,驾驶摩托车应当戴制式警用摩托车头盔),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或者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证件。驾驶实习期内的人民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不得驾驶警车”。
(来源:《公安部关于修改〈警车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及修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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