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庭经审理查明:
2010年12月至2025年1月,被告人张波利用担任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直属支队贵黄二大队大队长、龙里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时任福泉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叶某(另案处理)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或他人所在公司在项目承接、资金拨付、加油站场地续租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折合共计人民币216.162185万元,个人分得182.912735万元。
龙里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波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张波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有一般立功表现,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做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张波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