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智能装备制造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智能装备制造协会(英文译名: GuangDong Intelligent ManufacturingAssociation 英文缩写:GDIMA) 。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省智能制造产业领域从事相关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应用的骨干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服务机构,以及企业家、科技专家和 管理专家,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服务会员企业,规范协调会员企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以 “创新、协 同、统筹' 服务"为目标,以"引领中国智能制造创新发展,增强广东企业国际竞争实力"为使命,促进广东智能制造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工商业 联合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 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广州市越秀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智能制造产业发展战略,协助广东省各级政府研究制定本市智能产业发展规划;开展行业统计调查,收集分析行业发展动态,提供政府决策参考依据;参与产业发展的行政管理决策论证,反映涉及产业利益事项,提出相关产业规划、产业标准、产业政策、产业立法等建议,协助政府出台扶持行 业发展相关政策。
(二)推进科技创新。组织研究国内外智能制造产业技术,分析预测产业技术创新和产品发展趋势;整合行业、企业和相关机构的优势资源,开展智能产业领域 的科技交流;协助会员制定实施企业标准,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提升会员科技研发水平和智能产品市场化能力。
(三)推动企业升级。开展智能制造产业市场评估,收集发布行业信息,推广行业产品和相关服务;配合各级政府做好产业升级服务,组织会员選循产业 政策导向,优化组合政府和民间资源,协助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升会员 研发、生产、应用和服务水平,推动智能制造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协调政企关系。深入开展调研,收集会员诉求,关注企业热点问题,及时反映会员呼声,举办政企专题座谈会,促进政企沟通联系,协助解决会员发展中疑难问题,推动政府不断优化智能产业发展的良性生态;协调会员与政府部门之间、本会与其他协会或相关组织之间的关系。
(五)构建合作平台。定期举办会员交流联谊活动, 搭建会员之间、相关行业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促进产业、企业和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推进会员与相关行业在产品、技术、管理、融资、服务等方面的深度合作,营建互相尊重、公平竞争、优势互补、共赢发展的市场竞争环境。
(六)发挥行业自律。认真履行行业自律职能,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行规行约,协调解决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在生产经营活动 中产生的争议;协助各级政府参与公共管理,协调会员与其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参与公益活动,促进社会和谐。
(七)维护会员权益。在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监督行业内产品或服务定价,协调会员之间的价格争议,参与协商解决行业摩擦,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依法维护会员在专利、著作权、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领域的正当权益,协助会员共享政府产业发展优惠政策,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法律服务。
(八)开展咨询培训。营造会员公共学习平台,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不定期举办研讨会、报告会和专题讲座,开展企业发展战略、卓越绩效、科技 研发、 产品质量等管理咨询活动, 组织会员参加各类专业技术和管理培训,提升会员的产 品研发、生产制造、质量控制、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整体水平。
(九)拓展内外市场。组织会员参加各级政府、专业机构举办的各种专业会议 展览活动,参加投资考察、招商考察、交流活动,协助会员拓展市场,共同探索智能产业发展机遇。
(十)传播行业资讯。依法依规建立协会自媒体,通过网站、微信、微博、编 印刊物等各种载体,交流本会和会员资讯,传播行业发展动态和会员先进管理经验, 会员交流,扩大社会影响。
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服务机构,以及企业家、科技专家和管理专家。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拟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送达入会通知;
(四)缴纳年度会费;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 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对理事会做出的惩戒, 向监事会提出申诉;
(六)对本会及本行业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自觉参与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万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万元;
(三)监事长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
(五)监事单位和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千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会员如有 违反 法律法规、行约行规以及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惩戒。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 算 方案;
(四)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订或修改章程(含会费标准)、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 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监事会认为有必要 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 须经到会会员的过半数以上通过。修改章程和决定本会合并、分立、终止等重大事 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理 事组成,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 1/3,且不得低于 9 个。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行使 下列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 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惩戒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应当有三分之二以 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 须经出席会议理事过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 大事项须无记名投票表决。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长 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 职务时,由监事长(或监事)召集和主持。 1/3 以上理事可以 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人数在 50 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 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员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 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 会闭会期间,经理 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 四、五、六、七、九项 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过 2/3 以上的常务理事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 2/3 以上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 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岀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应当由会员大 会差额选举产生, 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业务二年以上;
(二)熟悉行业情况, 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三)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 得超过 70 周岁;
(五)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按照有 关规定不得担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在本会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秘书长为专职,采用聘任制或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 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或副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 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3 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检查本会常设机构、分支机构的工作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秘书长对理事会员负责。 秘书长为专职,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 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报理事会批准。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秘书长出席(选任制为岀席,聘任制为列 席)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三名监事以上,包括一名监事长),监事 会由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 同, 期满 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 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 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瘦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 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提出罢免 建议, 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七)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在理事会不履行本条例规 定的召集会 员大会职责时, 召集会员大会;
(八)接受会员对惩戒措施的申诉,对作出惩戒的程序和内容审查监 督,必要时有权建议理事会重新作出决议或提交会员大会表决。并将申诉处理结果 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应当選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 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幵展活动或服务的收;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 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 ' 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检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依法进行会计核 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完整。本 会接受税务、 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 计人 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 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 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 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 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 机关组 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于每年 3 月底前向登 记管 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本会应当同与建立劳动 关系的 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 益。
第四十二条本会应当向会员公开下列事项:
(一)会费收取情况;
(二)服务项目收费及其他收入情况;
(三)经费使用情况;
(四)监事会、理事会决议、决定;
(五)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及其他工作人员与本会关联交 易情况;
(六) 章程规定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经费使用情况每年至少公布一次, 本协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并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所属行业或者相关行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应当向全体会 员发岀警示通报:
(一)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服务质量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重大腐败案件的;
(二)媒体披露有关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或者食品安全问题的;
(三)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向本会通报有关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或者食品安全事件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影响行业声誉事件。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经上级党组 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四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十五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四十七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 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依法被吊销登记证书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一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 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 组织,清理 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 会应在清算结束 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21 年 5 月 16 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