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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智能装备制造协会章程

广东省智能装备制造协会章程 广东省智能装备制造协会
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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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广东省智能装备制造协会章程

            广东省智能装备制造协会章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智能装备制造协会(英文译名 GuangDong Intelligent ManufacturingAssociation 英文缩写:GDIMA) 。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省智能制造产业领域从事相关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应用的骨干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服务机构,以及企业家、科技专家和 管理专家,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服务会员企业,规范协调会员企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以 “创新、协 同、统筹' 服务"为目标,以"引领中国智能制造创新发展,增强广东企业国际竞争实力"为使命,促进广东智能制造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工商业 联合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 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广州市越秀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智能制造产业发展战略,协助广东省各级政府研究制定本市智能产业发展规划;开展行业统计调查,收集分析行业发展动态,提供政府决策参考依据;参与产业发展的行政管理决策论证,反映涉及产业利益事项,提出相关产业规划、产业标准、产业政策、产业立法等建议,协助政府出台扶持行 业发展相关政策

    (二推进科技创新。组织研究国内外智能制造产业技术,分析预测产业技术创新和产品发展趋势;整合行业、企业和相关机构的优势资源,开展智能产业领域 的科技交流;协助会员制定实施企业标准,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提升会员科技研发水平和智能产品市场化能力。

    (三)推动企业升级。开展智能制造产业市场评估,收集发布行业信息,推广行业产品和相关服务;配合各级政府做好产业升级服务,组织会员選循产业 政策导向,优化组合政府和民间资源,协助优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升会员 研发、生产、应用和服务水平,推动智能制造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协调政企关系。深入开展调研,收集会员诉求,关注企业热点问题,及时反映会员呼声,举办政企专题座谈会,促进政企沟通联系,协助解决会员发展中疑难问题,推动政府不断优化智能产业发展的良性生态;协调会员与政府部门之间、本会与其他协会或相关组织之间的关系。

    (五)构建合作平台。定期举办会员交流联谊活动, 搭建会员之间、相关行业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促进产业、企业和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推进会员与相关行业在产品、技术、管理、融资、服务等方面的深度合作,营建互相尊重、公平竞争、优势互补、共赢发展的市场竞争环境。

    (六)发挥行业自律。认真履行行业自律职能,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行规行约,协调解决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在生产经营活动 中产生的争议;协助各级政府参与公共管理,协调会员与其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参与公益活动,促进社会和谐。

    (七)维护会员权益。在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监督行业内产品或服务定价,协调会员之间的价格争议,参与协商解决行业摩擦,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依法维护会员在专利、著作权、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领域的正当权益,协助会员共享政府产业发展优惠政策,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法律服务。

    (八)开展咨询培训。营造会员公共学习平台,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不定期举办研讨会、报告会和专题讲座,开展企业发展战略、卓越绩效、科技 研发、 产品质量等管理咨询活动, 组织会员参加各类专业技术和管理培训,提升会员的产 品研发、生产制造、质量控制、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整体水平。

    (九)拓展内外市场。组织会员参加各级政府、专业机构举办的各种专业会议 展览活动,参加投资考察、招商考察、交流活动,协助会员拓展市场,共同探索智能产业发展机遇。

    (十)传播行业资讯。依法依规建立协会自媒体,通过网站、微信、微博、编 印刊物等各种载体,交流本会和会员资讯,传播行业发展动态和会员先进管理经验, 会员交流,扩大社会影响。

    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服务机构,以及企业家、科技专家和管理专家。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拟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送达入会通知;

    (四)缴纳年度会费;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 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对理事会做出的惩戒, 向监事会提出申诉

    (六)对本会及本行业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自觉参与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万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万元

    (三监事长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2万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

     (五)监事单位和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千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会员如有 违反 法律法规、行约行规以及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惩戒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 方案;

     (四)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订或修改章程(含会费标准)、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大会每届 5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监事会认为有必要 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 须经到会会员的过半数以上通过。修改章程和决定本会合并分立终止等重大事 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 事组成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 1/3,且不得低于 9 个。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行使 下列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 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惩戒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应当有三分之二以 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 须经出席会议理事过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大事项须无记名投票表决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长 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 职务时由监事长(或监事召集和主持 1/3  以上理事可以 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人数在 50 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 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员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 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 会闭会期间经理 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  九项 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过 2/3 以上的常务理事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 2/3 以上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 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岀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应当由会员大 会差额选举产生 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业务二年以上

    (二)熟悉行业情 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三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 得超过 70 周岁

    (五)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按照有 关规定不得担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在本会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秘书长为专职采用聘任制或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 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或副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3 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检查本会常设机构、分支机构的工作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秘书长对理事会员责。 秘书长为专职,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 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报理事会批准。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秘书长出席(选任制为岀席,聘任制为列 席)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三名监事以上包括一名监事长),监事 会由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  期满 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 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 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瘦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 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提出罢免 建议 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七)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在理事会不履行本条例规 定的召集会 员大会职责时 召集会员大会;

    (八接受会员对惩戒措施的申诉对作出惩戒的程序和内容审查监  督,必要时有权建议理事会重新作出决议或提交会员大会表决并将申诉处理结果 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应当選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 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幵展活动或服务的收;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 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 ' 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检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法进行会计核 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完整 会接受税务 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计人 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 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受会员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 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 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 

    第三十九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 机关组 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于每年 3 月底前向登 记管 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本会应当同与建立劳动 关系的 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 

    第四十二条本会应当向会员公开下列事项

    (一)会费收取情况

    (二服务项目收费及其他收入情况

    (三)经费使用情况

    (四监事会理事会决议决定

    (五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及其他工作人员与本会关联交 易情况

    (六 章程规定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经费使用情况每年至少公布一次 本协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并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所属行业或者相关行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应当向全体会 发岀警示通报

    (一)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服务质量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重大腐败案件的;

    (二)媒体披露有关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或者食品安全问题的;

    (三)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向本会通报有关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或者食品安全事件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影响行业声誉事件

                     第六章  建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经上级党组 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四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十五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四十七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 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依法被吊销登记证书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一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 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 组织清理 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会应在清算结束 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

         章  附则

    第五十 本章程经 2021 年 5 月 16 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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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智能装备制造协会是广东省工商联的直属商协会,也是在广东省工信厅的指导下,聚焦凝聚和服务广东省智能装备产业的首家省级行业协会,是由上百家省内制造业龙头企业发起成立,凝聚粤商力量、为广东加快建设制造业强省献策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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