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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醒】2017年度出口业务办理期限提醒

【温馨提醒】2017年度出口业务办理期限提醒 悦海财税
2018-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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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7年度有出口业务,需办理退税的企业主来看看,以免错过申报时间

各出口企业: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对涉及2017年度出口退(免)税主要业务的办理期限提醒如下:

1. 出口退(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于2017年度(出口日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出口的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应于2018年4月18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请尚未完成申报的企业尽快申报。

2. 出口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于2017年度(出口日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应于2018年5月15日前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如税务机关已受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但在2018年5月15日之后审核发现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若符合免税条件,出口企业可在税务机关审核不予退(免)税的次月申报免税。

        如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被税务机关在2018年5月15日之后核准不通过,若该出口货物符合其他免税条件,出口企业应在核准不通过的次月申报免税。

3. 出口征税申报

       出口企业对2017年度(出口日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出口的货物、劳务和服务,剔除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免税,已按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已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后的余额,除内销免税货物外,应于2018年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4. 延期申报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的,需要办理延期申报的,应于2018年4月18日前申请。

5. 不能收汇申报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需要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的,应于2018年4月18日前申报。

6. 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的,需要进行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的,应于2018年4月18日前申报。

7. 委托出口证明

        出口企业于2017年度委托出口的货物(仅指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应于2018年3月15日前办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8.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出口企业于2017年度受托出口的货物,应于2018年4月15日前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9. 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

        出口企业于2017年度在海关办结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核销手续的,应于2018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10. 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

     出口企业于2017年度在海关办结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手续的,应于2018年4月20日前,办理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国家税务局

(微信公众号:广州番禺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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