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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算法,三种标准:人工智能在英国、欧洲专利局和美国的专利适格性

一种算法,三种标准:人工智能在英国、欧洲专利局和美国的专利适格性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2026-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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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具体的技术细节绝非撰写层面上的奢侈品,而是应对专利适格性挑战的战略性基础要素。

英国专利适格性转向EPO标准,AI专利全球布局面临新挑战

虽然人工智能具有全球性,但专利适格性仍高度依赖地域法律框架。英国最高法院近期在Emotional Perception AI Ltd v. Comptroller-General of Patents, Designs and Trade Marks一案中的裁决,标志着英国对计算机实施发明(包括人工智能)的审查标准正向欧洲专利局(EPO)靠拢。该判决降低了“被排除客体”的认定门槛,使相关申请更少因形式理由被直接驳回,但与美国现行实践仍存在根本差异。

英国:从“是否为软件”转向“技术贡献为何”

本案涉及一项利用人工神经网络将媒体物理特征与人类情感反应相匹配的技术,旨在提升AI推荐引擎性能。UKIPO最初以“属于计算机程序本身”为由驳回申请。经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审理后,最高法院于2月11日终审认定:不能仅因技术以软件方式在通用硬件上运行,即否定其可专利性;关键在于识别其实际产生的技术贡献。

这一转变意味着,“它是软件吗?”不再构成决定性门槛,而成为引出核心问题的起点:“其技术贡献是什么?”新颖性、创造性及充分公开等实质要件,将在适格性障碍清除后承担更关键的审查职能。

EPO:聚焦“进一步的技术效果”

EPO长期采用“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三阶分析法。对AI相关发明,重点考察权利要求是否可信地关联具体技术目的与效果,例如图像处理精度提升、系统延迟降低、信号质量改善或对工业过程的控制优化。“人工智能”本身不等于“技术性”,技术性必须通过可验证的技术实现路径予以体现。

美国:坚守Alice框架下的“抽象概念”审查

美国仍受Alice Corp. v. CLS Bank判例约束,审查逻辑聚焦两点:权利要求是否指向抽象概念?若然,是否包含足以将其转化为专利适格客体的“发明构思”?单纯声明AI模型运行于硬件之上并不足够;必须证明对计算机功能本身的改进——即系统运行机制的优化,而非仅处理内容的变更。

全球协同撰写:AI专利申请的核心策略

单一权利要求文本难以适配多国审查逻辑。现代AI专利策略本质是系统架构设计,要求申请文件在技术方案允许范围内,清晰呈现以下要素:

  • 技术问题与背景(非泛化应用场景);
  • 模型架构与训练流程(含数据准备、约束条件);
  • 系统部署方式(涉及算力、内存、带宽、时延等参数);
  • 数据结构与流转路径(阐明技术必要性);
  • 性能特征(量化指标、权衡取舍、运行边界);
  • 与前述要素直接关联的具体技术效果。

披露不足将限制代理人在审查阶段的论证空间;充分详实的说明书则保留多重解释可能,避免因事后补充缺乏原始支持而削弱说服力。

撰写原则:数学模型与物理实现的有机统一

需明确区分算法抽象层与物理执行层,并通过足够技术细节建立二者关联。各国审查机构日益审慎对待纯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将算法锚定于特定计算资源、明确定义的数据流路径及可量化的性能指标,是强化技术属性、应对适格性挑战的战略基础。

答辩策略的跨辖区复用价值

某司法辖区形成的有力论述,常可迁移至其他辖区:美国审查中强调的“计算机功能改进”,可增强EPO对技术手段的认同;EPO实践中突出的技术目的或硬件交互特征,亦有助于降低美国“抽象概念”风险。全球专利布局的协同已非优选,而是执业基本准则。

结语:地域性仍是AI专利不可回避的现实

英国正转向更务实的技术分析路径,承认神经网络等软件系统本质上依托物理实体;EPO持续运行成熟的“技术效果”框架;美国则仍在通过判例厘清第35编§101条的适用边界。法律协调尚属远景,实务主体须基于制度差异制定布局策略:英国可作为技术贡献明确类方案的优势申请地;对美申请则须突出底层计算技术改进。成功的全球专利布局,取决于能否通过精巧撰写,使同一技术方案有效适配不同法域的审查逻辑。

(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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