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数字创意产业扶持新政发布
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正式印发《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推动数字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该规程依据《深圳市推动数字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制定,自2026年4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数字创意产业扶持计划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水平,依据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重点支持游戏、影视、动漫、微短剧、演出、科幻等产业领域和新型业态,需符合国家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标准。
第三条
扶持范围涵盖数字创意技术研发应用、游戏赛事活动、大湾区票务平台、IP开发、文化贸易等20余项重点方向。每家单位年度总资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扶持方向由专项资金预算动态确定。
第四条
采用事后资助模式,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原则,实行集中受理、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单位须满足:
-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符合数字创意产业范畴
- 近三年无严重失信记录及逾期未验收项目
- 具备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保障条件
第六条
申请具体扶持项目需同时符合本规程第三章规定的专项条件。
第三章 支持方向和标准
第七条 数字创意技术研发应用
支持AI融合创新、数字技术应用及文化装备研发项目。对开源鸿蒙系统项目按投入3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其他项目按20%资助。
第八条 游戏赛事活动
支持国际/全国性游戏赛事活动,按实际投入3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赛事需参赛队伍超100支,活动面积不低于500㎡。
第九条 大湾区演出票务平台
要求平台具备AI数据赋能能力,交易额超2000万元,按投入5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第十条 演艺新空间
根据类型分级资助:语言类最高30万元(演出150场/票房75万元),沉浸式剧场最高50万元(演出80场/票房160万元),集聚发展最高200万元。
第十一条 大型演出活动
大型营业性演出需售票超5000张,高品质音乐会座位数超1000座,按规模给予单场最高60万元资助,首演项目增加50%额度。
第十二条 新型文化业态企业
对年营收超2000万元、增速达20%的企业分档奖励,营收超10亿元最高奖励300万元。
第十三条 融合示范项目
对营收超500万元的跨领域融合项目,按营收10%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首店项目
对IP衍生品首店按区域分级奖励:境内首店100万元,广东首店70万元,深圳首店50万元。
第十五条 IP创作与授权
对年度授权收入超50万元的IP,按授权收入2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IP衍生品开发
对营收超50万元的衍生品,按收入2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IP文旅项目
对营收超100万元的IP衍生文旅项目,按投入2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文博会主承办单位
对展位搭建、配套活动、数字化平台等费用按实际支出审计予以资助。
第十九条 文博会优秀分会场
按考核结果分档奖励: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10万元。
第二十条 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
对公共服务平台、海外推介等活动按实际支出审计予以资助。
第二十一条 线上平台建设
新建平台按投入20%最高资助200万元(限3年),已建平台按上年度营收增长额资助。
第二十二条 产业集聚区
按规模分档奖励:产业园区最高500万元(20万㎡/500家企业),楼宇空间最高300万元(5万㎡/100家企业)。
第二十三条 产业服务机构
对提供专业服务的文化产业联盟等机构,按投入30%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
第二十四条 国家级文化出口项目
对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奖励50万元、重点项目奖励30万元。
第二十五条 作品翻译制作
对海外收入超50万元的作品,按翻译费用20%给予单个作品最高50万元资助。
第二十六条 重要展会参展
对独立参展产生的费用按50%资助,单次最高3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二十七条
每年通过官网发布申报通知,明确支持方向及材料要求。
第二十八条
申报单位需通过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提交材料。
第二十九条
经预审通过后,需提交纸质材料进行初审。
第三十条
初审后开展专项评审、财务审计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
结合评审结果编制资金资助计划。
第三十二条
拟资助项目公示7日,无异议后拨付资金。
第三十三条
受资助单位出现异常情况,将暂停或取消资金拨付。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预算安排依据。
第三十五条
对骗取资金行为依法追回款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自2026年4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