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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越媒报道:2026年4月9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函15029/CHQ-GSQL,就携带黄金首饰和手工艺品入境的个人的海关程序提供指导。
根据第15029/CHQ-GSQL号公函,海关法第4条第7款规定,入境旅客的行李包括日常生活必需品或旅行目的所需的物品,包括旅客携带的行李、旅行前寄出的行李或旅行后寄出的行李。
同时,第11/2014/TT-NHNN号通知第2条第2款规定,持护照入境的越南公民和外国公民,携带总重量300克以上的金饰或手工艺品,必须向海关申报。
根据这些规定,如果入境旅客携带的行李(包括黄金首饰和手工艺品)超过免税限额,则必须使用规定的表格向海关申报。
超过免税限额的行李的海关程序按照第08/2015/ND-CP号法令第60条第 2 款(经第 167/2025/ND-CP 号法令第 1 条第 30 款修订和补充)执行,包括:
财政部签发的海关申报单(正本2份);
护照或带有移民局印章的同等文件(1份);
出具入境申报表及办理入境手续的海关分局确认函(原件1份);
行李在旅行前或旅行后寄送的运输单据(1份)。
此外,申报应使用第38/2015/TT-BTC号通知(经第39/2018/TT-BTC 号通知和第 121/2025/TT-BTC号通知修订和补充)所发的表格以及根据第 52/2017/TT-BTC 号通知规定的入境申报表。
关于用于区分黄金首饰和商业用途黄金的黄金来源证明文件,官方函件明确指出,2026年1月9日,财政部向越南国家银行发出第279/BTC-CHQ号官方函件,建议新增一项规定,要求携带超过限额黄金出入境的个人,须出示经授权从事黄金首饰和手工艺品交易的企业或机构开具的发票,或其他能够证明黄金合法来源的文件。然而,由于越南国家银行尚未就此事项发布具体指导意见,海关当局目前仍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行事。
关于货物实物检验,官方函件明确规定,在对货物进行实物检验以比对实际货物与海关单据的情况下,应遵循第 08/2015/ND-CP 号法令第 29 条(经第 167/2025/ND-CP 号法令第 1 条第 15 款修订和补充)规定的程序。
新闻来源:znews.v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