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6日(美国东部时间 00:01)起,美国Section 232钢、铝、铜关税新政正式生效。
适用范围包括:入境消费(entered for consumption),以及自保税仓提取消费(withdrawn from warehouse for consumption)的相关货物。
https://content.govdelivery.com/bulletins/gd/USDHSCBP-4117593?wgt_ref=USDHSCBP_WIDGET_2
这次调整的核心,不只是税率变化,更重要的是:部分产品的232附加税计税方式,已经从过去“仅针对金属含量部分征税”,改为“按商品全额货值征税”。这意味着,同样一票货,在金属占比不高的情况下,企业的实际税负也可能显著上升。
一、这次Section 232新政,究竟改了什么?
根据白宫于2026年4月公布的附件修订,本轮Section 232调整主要涉及钢、铝、铜及部分衍生品,并形成了几种不同税率层级,而不是简单地“全部统一加税”
https://www.whitehouse.gov/wp-content/uploads/2026/04/ANNEXES-I-A-I-B-II-III-IV.pdf?utm_source=chatgpt.com(附件地址)
1.部分钢、铝、铜及部分衍生品:加征50%
在新的HTSUS安排下,部分钢制品、铝制品、铜制品,以及部分钢铝衍生品,适用的是在原有正常税率基础上再加征50%。
这一点意味着,企业不能只凭“产品是衍生品”就判断税率,更不能简单认为“钢铝铜衍生品都征25%”。
是否适用50%,要看具体商品是否落入公告附件列明的HTSUS税号清单。
2. 部分铜制品及部分钢铝衍生品:适用25%
另一部分商品则适用25%的232附加税。从附件结构看,这类情形主要出现在部分铜制品以及部分未满足美国原产金属要求的钢铝衍生品中。
所以,实务中更准确的说法不是“衍生品统一25%”,而是:
Section 232本轮新政下,相关产品可能对应50%、25%、10%或15%等不同税负逻辑,必须结合具体HTS税号和金属来源条件逐项判断。
3. 使用美国原产金属的部分衍生品:可适用10%总税负规则
这次政策里,最容易被市场简化甚至误传的一点,就是“美国原产金属可享10%优惠税率”。
更准确地说:
对于部分列名铜制品、以及部分钢铝衍生品,如果其相关金属中至少95%为美国原产,则适用10%总税负规则;若不满足这一条件,则对应的是15%总税负规则。
这里的“美国原产”并不是泛泛意义上的“美国材料”,而是有明确工艺要求:
铝:至少95%的铝含量须为在美国 smelted and cast。
钢:至少95%的钢含量须为在美国 melted and poured。
铜:至少95%的铜含量须为在美国 smelted and cast。
也就是说,企业如果要争取较低税负,不能只看采购合同上的原产地描述,还要追踪上游冶炼和铸造环节的合规证明。
二、本轮政策最关键的变化:从“按金属含量征税”转向“按全额货值征税”
相比税率数字本身,很多企业更容易低估的,是计税基础的变化
根据新附件安排,部分铜制品以及部分钢铝衍生品,Section 232附加税已不再仅就商品中的金属成分部分征税,而是改为对整件商品的全额申报价值(full value)征税。
这会带来什么影响?
举个简单例子:
如果一件出口美国的机电产品,货值100美元,其中钢或铝的金属部分仅占20美元——在旧口径下,232附加税可能只围绕这20美元计算;但在新口径下,税基可能直接变成100美元全额货值。
这样一来,即便金属只是产品中的一部分,企业面临的附加税成本也会被明显放大。这个影响对以下几类企业尤明显:
金属并非主体、但结构件中含钢铝铜的机电类产品。
家具、设备、零部件等衍生品出口企业。
原本依赖“金属含量占比低、税负可控”逻辑进行报价的企业。
三、低金属含量产品是否还能规避232附加税?
答案是:在特定条件下,可以。
本次规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判断门槛:
如果商品不属于HTSUS第72章、第73章、第74章、第76章,同时其相关金属(钢/铝/铜)重量占进口商品总重量低于15%,则通常不适用这项232附加关税。
换句话说,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企业才可能不被征收232附加税:
金属总重量占比低于15%。
商品本身不归入HTSUS第72、73、74、76章。
这条规则的意义非常大。
它给大量“非金属主体商品”提供了一个新的判断边界,特别是那些归类在84章、85章、87章、94章等非钢铝铜原材料章节、但内部带有金属结构件的产品。
但要注意,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简单凭经验判断“金属不多就没事”。
美国海关在执行层面通常会非常看重:
商品准确归类。
金属重量占比测算依据。
BOM/材料表与产品说明的一致性。
原产与冶炼/熔炼证明的留存完整性。
四、谁会成为这轮政策调整的重点受影响者?
很多人以为,Section 232主要影响的是传统钢厂、铝厂、铜材企业。但从这轮规则设计看,真正受冲击最大的,往往是那些“原本并不认为自己属于“金属产品出口商”的企业。
1.机电设备与工业零部件企业
很多机电产品虽然归类不在72、73、74、76章,但产品中包含:
金属支架
金属壳体
散热铝件
铜连接件
钢制结构件
一旦进入列名范围,就有可能触发新的232附加税。
2. 家具、建材、工具及消费品企业
对于带有金属框架、铜部件、铝配件的终端产品来说,若计税方式从金属部分改为全额货值,税负会被显著放大。
这对利润率本就不高的产品影响尤其明显。
3. 使用第三国组装或转口模式的供应链企业
有些企业认为,只要不直接从原产国出口美国,就可以降低风险。
但Section 232的适用核心,仍然在于商品归类、金属来源、适用税号以及申报逻辑,而不是单纯看贸易路径。
因此,仅靠第三国组装或中转,并不能天然规避风险。
五、结语
回头看这次政策调整,真正重要的并不是“税率涨了多少”,而是美国对钢、铝、铜及衍生品的征税逻辑,已经明显发生变化。
企业接下来真正要回答的,不是一个问题,而是一组问题:
我的产品是否在列名税号之内?
适用的是50%、25%,还是10%/15%规则?
是按金属部分计税,还是按全额货值计税?
金属重量占比是否超过15%?
我能否拿出足够完整的材料来源和工艺证明?
未来,美国贸易合规的竞争,可能不再只是“谁成本更低”,而是:
谁更早看懂规则,谁更快完成内部核查,谁就更有机会守住订单和利润。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