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哈经贸合作深化,中国企业加速通过并购进入哈萨克斯坦市场,重点布局建筑工程、能源、基础设施及制造业领域。根据实务经验,并购成功不仅取决于商业谈判,更高度依赖哈萨克斯坦竞争法律框架。以《企业家法典》"经济集中申报"为核心的反垄断申报制度,对交易节奏、审批结果及成败具有实质影响,是企业跨境布局前必须掌握的合规要点。
申报中需注意:触发情形较广、门槛按集团合并口径计算、审查周期常与法定期限存在差异,外资主体的特殊文件要求更增加申报难度。本文系统梳理核心法律框架与合规要点,为赴哈投资并购的中国企业提供参考。
竞争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
哈萨克斯坦竞争法律体系由国内立法与多边条约构成。国内层面以2015年《企业家法典》为核心,第201、205、207条分别规定反垄断申报触发情形、审查程序及材料要求;2018年《自然垄断法》提供行业补充规范;《行政违法法典》及《刑法典》明确行政与刑事责任。多边层面受欧亚经济联盟条约及附件19约束,同时中哈反垄断双边协议对中企并购具特定意义。
企业需对整个规范体系形成整体认识,尤其欧亚经济联盟规则与国内法的关系可能影响管辖认定。竞争保护与发展署统一行使执法职能,负责申报审查及竞争调查,是企业对接的核心监管主体。
反垄断申报的触发范围:宽泛定义下的合规边界
《企业家法典》第201条对申报情形界定广泛,涵盖市场主体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取得实质性控制权及人员交叉任职等,核心关注交易后的实质控制权转移或竞争格局变化。
实践中需注意: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标准不同;仅合同安排取得实质性影响即可能触发申报,无需股权转移;多交易形式关联企业须在架构设计阶段专项评估,避免合规风险。
申报门槛:集团合并口径的关键影响
申报义务以参与方资产规模或商品销售量为判定基础,超过1000万月计算指数(约7200万美元)即触发申报。月计算指数为动态基准,申报时以当日有效值为准。
关键在于门槛计算需按集团合并口径:各方关联人集团数据叠加,导致表面规模有限的交易常触及门槛。集团背景较强的中企需提前规划数据归集,尤其建筑、工程企业被收购标的规模较小时更易触发申报。
事先许可与事后通知:两种性质不同的申报义务
达到门槛后,需区分申报机制:重组、股权收购及资产收购须完成前取得事先许可;合同安排取得约束性影响权及人员交叉任职则需交易后履行事后通知。
事先许可机制使审查周期直接嵌入交易时间线,构成交割前提条件。中企常见股权收购多适用此模式,须在交易早期充分规划审查周期变量。
申请材料:实质性要求与外资主体的额外义务
申请须提交《企业家法典》第207条规定的文件,由收购方承担义务。材料包括交易文件、收购方集团内哈国经营主体信息及目标公司相关数据。集团成员范围明确限定,无须穿透至上层或下层结构。
外资收购方需额外提交经海牙认证的商业登记证明,涉及跨境公证及翻译程序,须在时间规划中提前统筹。
审查程序:法定框架与时间安排的实践考量
竞争署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验,正式审查期15个工作日。但可因补充文件、信息要求或竞争分析暂停计时,上限12个月。企业需为审查周期预留弹性空间。
审查核心聚焦交易是否产生或强化支配地位,或实质性限制竞争。结论分无条件许可与附条件许可,后者附加行为性或结构性义务,申请方须承诺履行并接受持续监督。审查结果不确定性是交易架构设计的关键考量因素。
结语
哈萨克斯坦反垄断申报制度在实践中呈现多维复杂性:触发情形宽泛要求超越形式判断;集团口径计算需完整数据支撑;事先许可机制使审查周期成为核心变量;外资文件要求增加前置工作量。反垄断合规不应作为交割收尾环节,申报义务识别、材料准备及周期管理均须在交易早期纳入法律规划。
中国企业应审慎评估合规风险,借助专业支持实现并购交易的稳健推进,方能在该市场行稳致远。
律师简介
郭玉兰
大成上海 合伙人
amanda.guo@dentons.cn
郭玉兰律师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跨境投资与贸易专业组副秘书长、"一带一路"建设研究中心理事。具备20余年跨境投融资、并购及供应链合规经验,参与项目多次获IFLR 1000、《法律500强》等权威榜单认可。
实习生吴阳对本文亦有贡献
特别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大成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请与我们取得联络并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