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收汇新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5号文件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及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须于报关出口次年4月30日前完成收汇。
未按时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情形的,留存《出口业务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后,可视为已收汇。若出口合同约定收汇最终日期晚于次年4月30日,须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收汇,且最迟不超报关出口之日起36个月。
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
龙信通出口退税培训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5号文件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及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须于报关出口次年4月30日前完成收汇。
未按时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情形的,留存《出口业务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后,可视为已收汇。若出口合同约定收汇最终日期晚于次年4月30日,须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收汇,且最迟不超报关出口之日起3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