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中关于合作办理衍生品业务统计。
答: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中关于合作办理衍生品业务统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9〕26号),具备资格银行应将合作办理衍生品业务视为代客业务(交易主体依照客户性质确定),纳入本行结售汇数据统计。
二问:结售汇综合头寸报表(P01-02)统计范围。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9〕26号),P01统计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及其变化情况。结售汇综合头寸指银行持有的,因办理对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等人民币与外汇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
P02统计银行单笔等值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对客和自身结售汇交易。
三问:非居民个人和非居民机构办理结售汇统计原则。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9〕26号),非居民个人和非居民机构办理结汇按人民币资金用途统计,非居民个人和非居民机构办理售汇按人民币资金来源统计,并根据指标解释确定统计项目的具体归属。
四问:居民个人和居民机构办理结售汇统计原则。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9〕26号),居民个人和居民机构办理结汇按外汇资金来源统计,居民个人和居民机构办理售汇按外汇资金用途统计,并根据指标解释确定统计项目的具体归属。
五问: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统计错误的调整。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9〕26号),在报送期内,银行发现数据统计错误的,应及时主动提出调整;分支局发现错误的,应要求银行及时调整。报送截止日期后,银行发现错误的,应及时向外汇局报告,错报数据应在下期以同金额负值计入同项目,漏报数据应在下期以同金额补报计入同项目。
六问:非金融企业结售汇统计的处理。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9〕26号),无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但进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交易的非金融企业,应将本机构在银行间市场交易还原为原始结售汇数据,报送至资金清算银行,由资金清算银行纳入本行即期结售汇统计报表,但不计入清算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的“当日对客户结售汇”。
七问: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关于购售人民币业务的统计处理。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9〕26号),境内银行办理跨境人民币购售业务,应视为对客户结售汇交易,纳入上述相关统计。其中,境内银行从境外客户买入人民币,应视为售汇交易;境内银行向境外客户卖出人民币,应视为结汇交易。
八问: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的小数点后取整处理。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9〕26号),上述统计数据中金额以万美元或万元人民币为单位。不足万美元或万元人民币的,应取整统计,不保留小数点。银行应按照谨慎、合理的原则自行确定取整方式。
九问: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中非美元货币折算的处理。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9〕26号),银行在上述统计中,涉及非美元货币折算为美元的,应按照审慎、合理的原则自行确定折算原则,但不得简单地按月取统一折算价,如将所有结售汇交易通过人民币金额统一折算为美元。
十问: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的统计时点。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9〕26号),银行在上述统计中,涉及到期日(履约日或行权日)与交割日(起息日)不同的,应按照审慎、合理的原则自行确定计入统计数据的时间。
十一问:衍生品业务报表(D01-05)统计范围。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9〕26号),D01-D03统计银行对客户的人民币与外汇衍生品交易流量和存量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
D04-D05统计银行人民币外汇期权交易风险状况,包括银行对客户和银行间外汇市场的期权交易汇总数据,统计时点为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不迟于银行间外汇市场收市时间。
十二问:即期结售汇及衍生品履约报表(S01-08)统计范围。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9〕26号),本报表统计银行代客及自身即期结售汇数据和衍生品履约时产生的结售汇数据,包括银行授权的外币代兑机构所办理的人民币与外汇兑换业务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
十三问: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报送管理原则。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9〕26号),即期结售汇及衍生品履约报表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负责采集、汇总辖内银行的统计数据,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衍生品业务报表和结售汇综合头寸报表实行总行报送制度、属地管理原则,银行总行(含外国银行主报告行)汇总境内各分支机构的统计数据后,经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其中,政策性银行、全国性银行以及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行使做市商职能银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报表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管理。
外汇分局可根据业务监管需要,要求辖内银行的分支机构报送衍生品业务报表。
十四问: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中关于采集银行数据的要求。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9〕26号),本制度采集银行在境内办理代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等产生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交易数据,不包括外汇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交易数据。
十五问:合作银行总行新增、变更、终止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合作对象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有关措施的通知》(汇发〔2022〕15号)附件《银行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细则》,合作银行总行新增、变更、终止合作对象,应提前20日书面告知所在地外汇分局,分支机构告知所在地外汇局。原则上合作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不允许跨省经营。
十六问:合作银行总行申请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有关措施的通知》(汇发〔2022〕15号)附件《银行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细则》,合作银行总行申请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并已开办2年(含)以上。
(二)上年度外汇资产季平均余额在等值2000万美元(含)以上。
(三)近2年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等级为B级(含)以上。
(四)具有完善的合作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
(五)申请合作掉期业务,应取得合作远期结售汇业务资格2年以上,且合作远期结售汇业务规模在最近2年均达到即期结售汇业务规模的5%。
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