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洞察:"鬼畜"视频平台帮助侵权中有效通知的司法认定
短视频已从对原作品的简单截取发展为具有二创性质的快餐文化产品。"鬼畜"视频因需拼接原视频音画而存在较高侵权风险,同时其二创特性也为合理使用提供了可能性。在涉"鬼畜"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中,权利人发出的有效通知是触发平台采取必要措施的关键,通知中需包含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结合平台角色定位、避风港规则机制、"鬼畜"视频特点及法律规定,权利人向平台发送的有效通知无需包含视频实质性相似的具体比对意见,否则将不合理增加权利人举证负担并提高法律对"初步证据"的门槛要求。
一审:(2022)沪0115民初29408号
二审:(2023)沪73民终903号
原告:优某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某公司)
被告:上海宽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某公司)
被告:上海幻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幻某公司)
优某公司经授权获得《甄嬛传》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维权权利。2021年12月,优某公司两次向平台投诉涉案视频《【鬼畜剧】阴阳怪气宫斗大戏(一)》,提供了版权证明及侵权视频链接,但平台均以"通知缺乏实质性相似比对"为由驳回。该视频使用《甄嬛传》画面,播放量达147万次,显示"阴阳怪气 甄嬛传 绿毛水怪作品",视频标签包含"鬼畜"等关键词。
一审法院认定:被控侵权视频虽有拼接和配音改动,但整体音画建立在《甄嬛传》基础上,与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视频使用已超出合理引用范围,不构成合理使用。权利人提供的版权证明及侵权链接已构成有效通知,平台在接到通知后未采取必要措施构成帮助侵权。判决两公司连带赔偿10,000元。
二审维持原判,进一步认定被诉视频不属于改编作品,而是对原作品的部分复制。
本案聚焦"鬼畜"视频平台责任中"有效通知"的司法认定。法院认定权利人通知有效的原因主要包括:
一、规则层面对平台方的角色定位
《民法典》规定平台接到通知后应转送并采取必要措施,但不再强制立即删除。平台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的主要角色是信息传递者而非侵权判定者。"鬼畜"视频是否构成合理使用需专业判断,要求平台对通知提供详细比对意见与其角色定位不符,可能增加新的侵权风险。
二、避风港规则运行机制本身的制衡性
避风港规则包含"通知-转通知/必要措施"与"反通知-转递-无后续-恢复"双重机制,并设置错误通知责任,已在权利人与网络用户间形成有效制衡。初步证据标准应与反通知标准一致,不宜过高。平台收到通知后可基于初步证据采取弹性措施,本案中平台进行转通知而未直接删除并非过错,但完全不作为构成帮助侵权。
三、"鬼畜"视频的特点
对于剪辑拼接类视频,要求对每一帧画面进行比对不切实际。"鬼畜"视频作为整体画面的拼接式使用,通过观看即可判断与原视频的关联性。海量短视频背景下,要求权利人提供详细比对将极大阻碍维权,不符合利益平衡原则。
四、法律上对初步证据的规定及解读
"初步证据"证明标准应明显低于高度可能性要求,能证明30%以上可能性即可满足要求。对于仅作为信息通道的平台而言,其判断标准不应高于司法裁判者的标准。平台要求提供比对意见超出了法律对"初步证据"的要求。
权利人发出的有效通知只需包含能证明权利归属及侵权位置的材料,无需提供实质性相似的具体比对意见。本案中平台以缺少比对意见为由驳回通知属于处置不当,应承担帮助侵权责任。该判决对短视频快速发展背景下平台避风港规则的适用提供了重要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