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禁令的签发门槛要求严格审查权利人采取维权行动的紧迫性。”
来源:北京海通国际知识产权研究院
作者:泽识
雅培诉三诺生物与美纳里尼案上诉裁决
2026年3月30日,统一专利法院上诉法院就雅培诉三诺生物及美纳里尼专利侵权案作出裁定,维持海牙地方分庭签发的临时禁令。本案涉诉产品为GlucoMen iCan连续血糖监测系统,争议焦点围绕欧洲专利EP 4 344 633展开。
程序争议聚焦管辖权问题。三诺生物主张法院对其不具管辖权,但上诉法院依据《布鲁塞尔条例I(重述版)》认定:中国企业为拓展欧洲市场开展的战略合作与联合推广活动,已在缔约国境内产生侵权损害可能性。共同被告美纳里尼因初审未提管辖权异议,丧失上诉阶段抗辩资格。
技术层面,法院明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传感器组件”必须是预先组装的独立单元。支撑件“远端表面”被解释为远离用户手部、朝向皮肤的相对方向,无需实际接触皮肤。
专利有效性审查中,上诉人二审新增抗辩因违反《程序规则》第222.2条被驳回。基于US 7,905,833 B2和WO 2011/119896的新颖性及创造性挑战亦不成立——现有技术缺乏包含传感器、穿刺针、支撑件及密封件的预组装结构。
临时禁令签发基于维权紧迫性:雅培在2025年4月竞品进入欧洲市场后迅速取得样品,6月完成侵权比对,专利生效后立即提起临时措施申请。在利益平衡环节,法院认定允许竞品持续销售将导致不可逆的价格侵蚀风险,故维持权利人市场现状优先。最终禁令明确排除Sinocare iCan i3产品。
诉讼费用按400万欧元争议标的裁定,败诉方承担全部上诉费用并向雅培支付20万欧元中期成本(法定可回收成本上限的50%)。
长江存储诉美光案的保密信息保护规则
2026年4月1日,统一专利法院杜塞尔多夫地方分庭就长江存储诉美光专利侵权案发布程序性命令,细化《程序规则》第262A条的保密信息适用规则。
争议焦点在于美光请求保密其2026年法国及德国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毛利数据。长江存储辩称因美光曾公开预估数字超1300万欧元,该信息已不具秘密性。法院认定商业秘密构成需满足:不为公众知悉、具商业价值且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具体毛利预估值未公开故仍属商业秘密。
法院进一步裁定查阅权限范围:按《程序规则》第262A.6条,授权名单必须包含当事人一名自然人代表。长江存储指定的四名内部人员(总法律顾问、副总法律顾问兼首席知识产权顾问、专利争议经理及高级专利工程师)及代理律师,可在承担保密义务前提下查阅完整诉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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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泽识
编辑:IPRdaily辛夷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