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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企“空转贸易”暴雷入刑!2.7亿巨亏背后的滥用职权罪解析

某国企“空转贸易”暴雷入刑!2.7亿巨亏背后的滥用职权罪解析 供应链Finance智库
202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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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纪委释法:空转贸易绝非民事纠纷,涉罪必追

中纪委通报:国企"空转"贸易致国资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

来源:供应链行业观察、扑克风控、城投融建圈、供应链金融

编辑:供应链Finance智库

近日,中纪委网站发布典型案例分析指出,某市国有控股企业违规开展"空转"贸易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相关人员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案例还原

A公司为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70%)。2015-2019年间,董事长甲、财务总监乙(国有委派人员)与总经理丙为完成考核指标,共谋签订无实物交付的"空转"贸易合同,将银行信贷资金以高出贷款利率2个百分点的费用借予丙控制公司使用。在出现回款异常后,三人未采取止损措施,继续扩大资金出借,最终造成2.7亿余元银行贷款无法收回。

针对案件定性存在四种观点:

争议焦点:是否构成犯罪及具体罪名认定。前三种观点认为属于民事借贷纠纷、高利转贷罪或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第四种观点主张涉嫌滥用职权罪。

纪检机关认定:经查证,该行为属违规"空转"贸易,违反《贷款通则》及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规定。三人作为管理人员,明知贸易虚假仍持续操作,对损失持放任态度:

  • 主体适格:甲、乙作为国家委派人员符合犯罪主体要件;丙虽非公职人员,但因共同参与职务犯罪被一并管辖
  • 主观故意:为完成考核指标放任资金风险扩大
  • 客观行为:超越职权违规开展贸易,拆借资金未尽监管职责

综合判定三人共同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

同类案件警示:近年多起国企"融资性贸易"导致重大损失,如安徽华文公司因棕榈油"空转"贸易造成直接损失32.3亿元。部分企业盲目拓展大宗贸易业务,在缺乏风控能力情况下将贸易异化为金融操作,忽视对手方风险排查。

监管部门强调,国企须严格对照《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74号文)"十不准"要求,健全合规风控体系,杜绝以虚假贸易掩盖融资行为。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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