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利威股权黄埔会员答疑精选

利威股权黄埔会员答疑精选 三策税务
2026-04-10
7
导读:问:关于股权支付,有如下两个问题请教老师1、A公司以其持有的B公司20%的股份作为全部交易对价(A公司只持有B

股权支付定义解析

一、A公司以其持有的B公司20%股份(未形成控制)作为对价收购M公司60%股权,是否符合股权支付定义?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第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股权支付指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作为支付形式。其中"控股企业"仅要求直接持股,与持股比例及控制关系无关。因此,A公司以所持B公司20%股份交易适用股权支付定义。

二、收购方A公司以母公司甲公司股权作为支付对价,是否属于A公司的股权支付?

依据现行政策,该情形不属于收购方A公司的股权支付范围。

债务重组税企争议

企业所得税争议

收益确认时间企业主张按协议履行进度确认收益以延缓纳税;税务机关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要求合同生效时即确认所得。

损失扣除条件:企业认为提供重组协议及债务人财务困难证明即可扣除;税务机关要求额外提供资金流向证明、破产清算文件等合规材料。

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倾向扩大股权支付范围以适用政策;税务机关严格审核商业目的真实性、连续12个月经营稳定性等法定条件。

增值税争议

货币性资产偿债:企业常按资产成本价确认销售额;税务机关依据规定以公允价值计税,缺乏市场价格时按核定方式确定。

债务豁免处理:企业视豁免为债权债务调整不涉增值税;税务机关对具有销售实质的豁免行为可能要求视同销售征税。

印花税争议

债务重组合同:企业认为调整债权的协议非应税凭证;税务机关指出若涉及产权转移(如房产抵债),需按产权转移书据等税目缴纳印花税。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三策税务
各类跨境出海行业相关资讯
内容 885
粉丝 0
三策税务 各类跨境出海行业相关资讯
总阅读6.4k
粉丝0
内容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