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2026年5月1日仅剩最后20天!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新《海商法》”)将正式施行。
这次修订被称为“史上最具影响力”的调整,其中第九十三条关于“目的港无人提货”责任的重新划分,将彻底颠覆传统外贸与跨境电商的物流风险格局。
以往,遇到海外买家弃货,大家还能扯扯皮;5月1日后,“谁订舱,谁兜底”将成为铁律!
为了帮助大家规避风险,长三角(常州)跨境电商创新中心结合权威法律解读,为你划出以下重点:
核心巨变:风险从“买方”转移至“卖方”
1. 法律逻辑重构:托运人(卖家)承担“兜底”责任
新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一旦货物运抵目的港无人提取,由此产生的装卸费、仓储费、滞箱费、乃至货物销毁或拍卖费用,均由“托运人”(即发货人/卖家)承担。
划重点:不论你是FOB(离岸价)还是CIF(到岸价)条款,只要你是与船公司订舱的“契约托运人”,你就必须负责到底。以往那种“船开即风险转移”的思维,已彻底失效。
2. FOB“安全港”消失:国内卖方风险剧增
在旧法及司法实践中,FOB条款下的卖方常被认定为“实际托运人”,当买方(收货人)弃货时,卖方往往能凭提单流转免责。但新法为了堵住追偿漏洞,强化了“订舱人”责任。这意味着,很多做FOB的工厂或卖家,若配合国外买家指定货代订舱,一旦国外买家不要货,船公司将直接向国内发货人追索巨额滞港费。
3. 承运人(船公司)义务增加:必须及时通知
虽然责任变重了,但新法也给托运人留了一道“护身符”。法律规定,承运人发现无人提货时,有义务及时通知托运人,以防止损失扩大。若船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费用暴涨,托运人有权抗辩。
4. 新增“中途停运权”:最后的止损机会
新法赋予了托运人(经托运人书面请求)变更合同的权利。当你发现买家可能弃货时,可以立即书面通知承运人中止运输、退回货物或变更卸货港。这是企业止损的最后一道法律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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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常州)跨境电商创新中心| 企业应对实操指南
面对新法带来的成本风险,粗放式的“订舱不管货”时代已经终结。作为常州综试区的重要载体,我们建议跨境电商卖家及服务商立即采取以下行动:
1. 合同条款升级:必须加入“责任转移”条款
建议:在与海外买家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增加“目的港费用承担条款”。
话术:“买方(收货人)必须在货物到港后XX日内完成清关提货。若因买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拒收、无法清关、弃货)导致的一切滞箱费、仓储费、处理费及货物损失,由买方全额承担,且卖方有权直接从应收账款中扣除。”
目的:虽然船公司会找你索赔,但你拿着这个合同去起诉买家,才有依据。
2. 严控订舱主体:切勿“裸奔”订舱
建议:如果你是工厂或贸易商,尽量避免直接以自己公司的名义向船公司订舱。
策略:建议委托具有强大风险兜底能力的一级货代或综合物流服务商作为“契约托运人”,将这部分“兜底风险”通过商业协议进行转嫁或共担。
3. 强化目的港监控预警
建议:建立“到港前预警”机制。在货物到港前一周及到港当天,必须通过邮件(而非仅聊天软件)通知收货人,明确告知“逾期不提货将产生高额费用,且风险由贵司承担”,并留存发送记录作为证据。
数据支持:利用中心的数字化平台,重点关注清关时效和集装箱流转状态。
建议:购买出口信用保险。很多信保产品覆盖“买方弃货”风险,虽然通常不赔海运费,但能覆盖货值损失,缓解资金链压力。同时,针对高关税导致的弃货风险(如美国市场),建议优先采用DDP(完税后交货)模式并提前锁定税费成本。
⏰ 结语
新《海商法》的实施,本质上是将国际贸易中的“信用风险”更多地转移给了供给侧。
对于长三角的卖家而言,这不是行业的寒冬,而是合规化的开始。只有精细化运营物流与合同条款的企业,才能在即将到来的风浪中稳健前行。
如有相关法律纠纷或需要对接优质合规物流服务商,欢迎后台联系长三角(常州)跨境电商创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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