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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 AEO认证-大胜扬帆
202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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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将通过“中国海关信用管理服务平台”点对点向企业推送本企业的评估结果是否属于“优秀”或“良好”,帮助企业及时掌握自身信用状况,并指导企业持续改进提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2号)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同步制定配套公告,细化执行标准、规范执法程序,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确保新制度平稳落地。现就《公告》背景及核心内容解读如下:

背景及目的

《信用管理办法》对企业信用等级分类、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关键环节进行了系统性优化,部分创新举措需细化执行标准,且新旧制度衔接需明确过渡规则。海关总署基于执法实践调研及企业意见,在本《公告》中补充完善操作细则,统一全国海关执法尺度,既为企业提供清晰合规指引,又保障制度实施的规范性与连续性。

主要内容

信用信息公示管理

明确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及“信用中国”网站发布信用信息。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企业可申请不予公示;新增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机制,针对未报年报、失联等五类情形设置自动移出或申请移出规则,期间企业信用等级不得上调且不可修复失信信息。

信用等级认定规则

界定八类严重失信行为红线(如走私、行贿等),规范信用等级特殊情形处理:企业同时存在失信与严重失信行为的,按严重失信认定;企业分立、合并后,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情况为依据重新认定等级。细化失信或严重失信行为反复发生时的等级认定时限及限制条件。

便利措施与认证管理

对高级认证及认证企业,涉嫌刑事立案期间暂停便利措施,行政立案调查期间视情况暂停。规范认证中止原则:因刑事立案侦查自动中止;行政立案调查可中止,中止超90日则终止复核。AEO企业整改期不超过一年,整改期间及期满后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整改。

法律文书送达规范

经企业书面同意,海关可通过传真、邮件等电子方式送达文书,信息到达指定系统即视为送达;需企业如实提供电子地址并确认变更义务。无法送达时采用公告送达,通过海关门户网站公告30日后生效。

新旧制度平稳衔接

原高级认证及失信企业信用等级继续有效,其他企业统一按常规企业管理;2026年4月1日前未办结的信用业务按原规定处理,但新规更利企业的从新规;2021年11月1日前获原一般认证且无调整记录的企业,可申请免实地认证直接升级为认证企业。

延伸阅读

海关总署同步发布2026年第35号公告,规范29份信用管理法律文书格式。包含《信用异议申诉书》《失信信息修复申请书》等企业端文书,以及《企业信用等级认定告知书》《准予修复决定书》等执法文书,要素齐全且程序规范,统一AEO编码规则为“AEOCN+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体标识码”,提升国际互认效率。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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