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浮力发动机专利申请不具实用性
2026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一起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法院认定:在静水环境中运行的浮力发动机仅依靠气液转换电能驱动,未利用水势能或动能等外部能量输入。由于系统存在摩擦等能量损耗,输出电能必然小于输入电能,属于明显无益、严重浪费能源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关于"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的实用性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刘某的请求,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专利申请的决定(申请号:202011294351.X)。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案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实用性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将浮力发动机及静水环境视为整体封闭系统,其能量输入仅为气液转换消耗的电能。系统运行时存在固有能量损耗,导致输出能量必然低于输入能量,无法实现持续运转并产生积极效益。技术方案虽在原理层面可能实施,但因违背能量守恒定律,实际应用必然造成能源浪费,不符合"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的授权条件。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闫姝羽
校对:张梦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