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0日发布并正式施行相关家用医疗器械的日本国家标准JIS的修订版,其中亦包括家用电解水生成器的JIS标准。旧标准JIS T 2004:2011的过渡期至2021年3月19日截止。今把该标准的中文翻译版分享给大家。

JIS T 2004:2018 家用电解水生成器
T 2004:2018
目 录
页数
1 适用范围 1
2 引用标准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种类 3
5 品质 3
5.1 性能 3
5.2 结构 3
5.3 电气设备安全性 4
6 试验方法 4
6.1 碱性电解水及酸性电解水的pH试验方法 4
6.2 碱性电解水中的金属类试验方法 4
6.3 碱性电解水中的三卤甲烷浓度试验方法 4
6.4 碱性电解水中的其他项目试验方法 4
6.5 发生异常时的漏电流试验方法 5
7 标识及使用说明书 5
附件A(规定)合成水的制备方法 8
附件B(规定)pH测量方法 9
附件C(规定)结构及材料的性状标准 11
附件D(参考)设备所使用的材料 13
附件E(参考)精制水 14
T 2004:2018
前言
本标准根据工业标准化法第14条适用的第12条第1项之规定,在受理了一般社团法人日本家庭健康设备协会(HAPI)及一般财团法人日本标准协会(JSA)提出的工业标准草案及应修订日本工业标准的申请后,经过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的审议通过,最终由厚生劳动大臣及经济产业大臣批准修订。
据此,JIS T2004:2011被修订,并替换为本标准。
本标准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保护对象。
注意本标准的部分内容有可能与专利权、公开后的专利申请或实用新型权相抵触。厚生劳动大臣、经济产业大臣及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对这类专利权、公开后的专利申请以及实用新型权的确认不负任何责任。
日本工业标准JIS T 2004:2018
家用电解水生成器
Water electrolyzer for home use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医院和诊所以外场合使用的以下家用电解水生成器,其中单相设备的场合以100 V的额定电压运行,内部电源设备的场合以安全超低电压(SELV)运行。
− 贮槽式电解水生成器
− 连续式电解水生成器
注释:JIS T 2004:2011可适用至2021年3月19日。
2 引用标准
下述所列标准,经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一部分。这些引用标准仅适用当年版本,不适用之后的修订版(包括增补)。
JIS C 9335-2-207:201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气设备的安全性-第2-207部:水电解器的个别要求事项
JIS K 0125:2016 用水及排水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试验方法
JIS K 0557:1998 用水及排水的试验用
JIS K 8799:2012 酚酞(试剂)
JIS K 8842:2012 溴百里酚蓝(试剂)
JIS K 8896:2012 甲基红(试剂)
JIS S 3200-7:2004自来水用器具-浸泡性能试验方法
JIS S 3201:2017家用净水器试验方法
JIS Z 8802:2011 pH测量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中使用的主要术语和定义符合JIS C 9335-2-207的第3条及以下内容。
3.1 家用电解水生成器
对水进行电解,生成碱性电解水和酸性电解水,专门针对家庭用户而设计的设备。
3.2 贮槽式电解水生成器
家用电解水生成器中,把含有钙离子的饮用水贮存在水箱内电解一定时间,生成供直饮的碱性电解水和饮用目的以外的酸性电解水的设备。
3.3 连续式电解水生成器
家用电解水生成器中,与自来水龙头等直接相连,在流动过程中,将含有钙离子的适合饮用的水电解而成供直饮的碱性电解水和饮用目的以外的酸性电解水的设备。
3.4 原水
供给设备的水,是适合饮用的水或合成水。
3.5 适合饮用的水
符合基于《水道法》(1957年第177号法律)的水质标准的相关省令(2003年第101号厚生劳动省令)的水。
3.6 合成水
试验所需特别制备的水。
3.7 生成水
家用电解水生成器生成出来的碱性电解水和酸性电解水。
3.8 碱性电解水
pH 9.0以上、pH 10以下可饮用的碱性水。
3.9 酸性电解水
用于洗脸的酸性水。
3.10 精制水
用于制备合成水及洗涤器具等,JISK 0557的第4.条A1及A2款所指定水的。
注释:JIS K 0557的第4.条的相关内容见附件E。
3.11 排放水
连续式电解水生成器在一定时间内未使用时,在下一次通水时需要排放的、非使用目的的水。
3.12 电解辅助剂
添加到原水中以辅助电解的添加剂。
3.13 内部电源设备
旨在为设备提供所需电力,可通过作为该设备组成部分的内置电源来运行的设备。
3.14 地线
与接地同义,无特殊要求则为防护接地。
3.15 AC电源适配器
电气用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附表1第九项之(4)中所指定的直流电源设备。
4 种类
根据医疗器械的一般名称(JMDN)区分如下:
a) 贮槽式电解水生成器
b) 连续式电解水生成器
注释:JMDN(Japanese Medical Device Nomenclature)是指日本版医疗器械的一般名称。
5 品质
5.1 性能
性能须符合以下要求:
a) 碱性电解水的pH设备在按照6.1进行试验时,必须能生成pH 9.5±0.3的碱性电解水。
b) 酸性电解水的pH设备在按照6.1进行试验时,必须能生成pH 5.5±1.0的酸性电解水。
5.2 结构
结构必须符合JIS C 9335-2-207第22条及以下要求:
a) 材料
在设备所使用的材料中,在生成水的生成过程中会与水接触的结构材料不得有有害物质溶出。
注释:选择结构材料时可参考附件D。
b) 碱性电解水哦形状 碱性电解水的形状要求如下:
1) 碱性电解水中的金属类
碱性电解水中的金属类浓度在按照6.2进行试验时,所用电极材料各自相对于原水的增加量不得超过表C.1规定的限值。并且,对于处理了与设备或使用说明书中标示的使用寿命期限所对应的生成水量相当的水量(总水量)后,仍必须符合本规定。
2) 碱性电解水中的总三卤甲烷浓度
碱性电解水中的总三卤甲烷浓度(氯仿,溴二氯甲烷,二溴氯甲烷和溴仿等各浓度的总和)在按照6.3进行试验时,相对于原水的增加量不得超过表C.1规定的限值。同时,对于处理了与设备或使用说明书中标示的使用寿命期限所对应的生成水量相当的水量(总水量)后,(具有净水功能的产品则是处理了与净水功能的品质性能指标所定净水量相当的水量的产品),仍必须符合本规定。
3) 碱性电解水中的其他项目
碱性电解水中的其他项目在按照6.4进行试验时,各项目的成分相对于原水的增加量不得超过表C.1规定的限值。
c) 酸性电解水的性状
必须符合基于《供水法》(1957年第177号法律)第4条第2款的“水质标准相关省令”(2003年5月30日厚生劳动省令第101号)中的1至31款规定。
d) pH确认手段
设备必须配有pH指示剂、pH试纸等能确认pH的手段。设备自带此功能的不在此限。
5.3 电气设备安全性
作为电气设备的安全性,必须符合JISC 9335-2-207及以下要求:
a) 分类
设备的触电防护措施应符合JIS C 9335-2-207第6条的规定。
另外,具有也可以与AC电源适配器一起使用的结构的内部电源设备,按AC电源适配器的分类来办理。
b) 发生异常时的漏电流
单一故障状态下的漏电流在按照6.5进行试验时,须符合JIS C 9335-2-207第13条规定的电流值。但II类设备应在0.5 mA以下。
6 试验方法
6.1 碱性电解水及酸性电解水的pH试验方法
a) 试验装置
碱性电解水及酸性电解水的pH试验方法须符合以下任一种。
1)A法(pH仪法)
见B.3.1及B.3.2。
2)B法(比色法)
见B.4.1。
b) 步骤
步骤如下:
1) 测量使用JIS C 9335-2-207之5.102指定的水进行。
注释:JIS C 9335-2-207之5.102指定的水,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水:
− 水温 20 ℃±5 ℃
− 电导率 200 µS/cm±50 µS/cm
2) A法(pH仪法)按B.3.3,B法(比色法)按B.4.2进行试验。
c) 结果的记录
根据附件B测量pH并记录数据。
6.2 碱性电解水中的金属类的试验方法
碱性电解水中的金属类的试验方法,按以下要求进行。
a) 试验装置
使用JIS S 3200-7之8.规定的各附件中所指定试剂、器具和装置。
b) 步骤
步骤如下:
1) 根据所用电极材料的类别,按JIS S 3200-7的表2来确定作为试验对象的项目。
2) 就已确定的金属类项目,进行JIS S 3200-7的表1所指定的试验。
3) 采水方法,见C.3。
c) 结果的记录
根据JIS S 3200-7之8.记录测量结果。
6.3 碱性电解水中的总三卤甲烷浓度的试验方法
碱性电解水中的总三卤甲烷浓度的试验方法,按以下要求进行。
a) 试验装置
使用JISK 0125规定的试验环境、试剂和玻璃器具类。
b) 步骤
步骤如下:
1) 碱性电解水中的总三卤甲烷浓度(氯仿,溴二氯甲烷,二溴氯甲烷和溴仿等各浓度的总和)按照JIS K 0125进行测量。
2) 供给设备的水使用JIS C 9335-2-207之5.102指定的水或制备方法符合附件A规定的合成水,按JIS S 3201之表1所指定的总三卤甲烷浓度进行制备。
c) 结果的记录和判定,见表C.1。
6.4 碱性电解水中的其他项目的试验方法
碱性电解水中的其他项目的试验方法,按以下要求进行。
a) 试验装置
使用JIS S 3200-7之8.中规定的各附件所指定的试剂、器具和装置。
b) 步骤
步骤如下:
1) 碱性电解水中的其他项目,按照JIS S 3200-7之表2确定作为试验对象的项目。
2) 对已确定的项目,按JIS S 3200-7之表1进行试验。
3) 采水方法,见C.3。
c) 结果的记录
按JIS S 3200-7之8.记录测量结果。
6.5 发生异常时的漏电流的试验方法
发生异常时的漏电流的试验方法,按以下要求进行。
a) 试验装置
试验装置使用JIS C 9335-2-207第13条指定的漏电流试验装置。
b) 步骤
步骤如下:
1) 在下述状态下测量漏电流。
1.1) 电源线断掉1条时(包括保险管熔断。)
1.2) 防护接地线断掉时(仅适用0I类和I类设备。)
1.3) 温度过高防止装置(包括温度保险管。)故障时
1.4) 可能发生漏电流的电气部件[不包括1.1)〜1.3)。]故障时
1.5) 可能发生漏电流的机械部件故障时
此外,不适用0类设备的基础绝缘破损时。
2) 按照JISC 9335-2-207第13条测量漏电流。
c) 结果的记录
记录漏电流测量数据。
7 标示和使用说明书
标示和使用说明书须符合JIS C9335-2-207第7条及以下要求。
a) 标示
设备主机或直连的容器或者包装箱上须标注以下内容。
1) 控制器的功能和显示器的含义
在设备标示上,对操作方式作出必要指示,对操作或调节的参数(电流、电压、频率、脉冲宽度等)进行标注时,这些标示在设备上或使用说明书中的信息必须能被使用者理解。
2) 法令规定的必需标注事项
注释:标注事项最好标示在设备主机上。
b) 使用说明书
使用说明书中必须包括以下事项。
1) 一般事项
1.1) 设备电极材料的预计使用寿命。具有净水功能的设备,作为去除对象物质的去除性能,须标注各对象物质的去除率和总过滤水量。
1.2) 用于设备上的数字、符号、注意事项和缩写的含义及对这些事项的说明
2) 使用前的注意事项
2.1) 供给设备的水必须使用适合饮用的水。
2.2) 开始要使用一段时间未用的设备时,必须确认其是否正常和安全。
2.3) 具备电解辅助剂添加手段的设备,必须遵守其添加方式、添加量及添加场所的规定。
2.4) 贮槽式电解水生成器必须注明应放入电解槽的水量,连续式电解水生成器则必须注明设备的最低工作水压。
2.5) 设备的内部清洗必须注明以下事项:
− 贮槽式电解水生成器须注明贮水箱的清洗方法及其频度
− 连续式电解水生成器须注明排放水的量或通水时间及其频度
− 初期使用时和长期未用情况下的清洗或排放水方法
2.6) 对于有接地端子的设备,必须确认接地是否正确连接后再使用。
2.7) 使用前必须确认所有的电源线都可靠连接而不易松脱。
2.8) 使用前必须确认操作旋钮、键盘、计时器、开关等是否正常工作
3) 使用中的注意事项
3.1) 根据以下各项载明相应的pH调节方法。但,具备自动调节功能的设备则不适用本款规定。
− 处理时间长短的设定步骤
− 通过调整电压和电流进行调节的方法
− 增减电解辅助剂进行调节的方法
− 通过流量进行调节的方法
− 利用原水稀释的方法
3.2) 确认pH时使用pH指示剂或pH试纸的场合,须注明以下事项。
− pH的确认方法
− 指示剂溶液的保存方法
− 不得饮用指示剂溶液及pH确认时用过的水样
3.3) 操作设备所需的全部信息。
包含以下信息:
− 控制器的功能
− 显示和信号
− 操作步骤
− 可装卸的部件和附属件的装卸方法
− 工作中会消耗的耗材的更换方法等说明
4) 使用后及保管时的注意事项
4.1) 生成水必须在生成出来以后及时使用。同时,注明生成水的保存方法和保存天数。
4.2) 有关不适合用于保存生成水的容器的提醒
4.3) 停止使用设备时,须将操作旋钮、键盘、计时器等恢复到原来的状态,需要切断电源的设备需要指明关掉电源。
4.4) 关于使用者或操作者进行的清洁、预防性检查及维护保养方法以及这些维护保养的周期的说明。这类说明中应包括日常维护保养的安全实施方法有关的信息。
此外,使用说明书应明确指出要进行预防性检查和维护保养的部分,包括实施周期。但,该描述无需包括这些维护保养的细节。
4.5) 与设备及附属件的丢弃相关的风险以及将这些风险降至最低的丢弃方式
5) 设备的故障及改造相关的注意事项
5.1) 发生故障时不得自行拆散和维修,必须联系经销商等。
5.2) 设备不得私自进行改造
5.3) 贮槽式电解水生成器,其设备主机、电解槽、隔膜、电极等的维护保养及检查方法
5.4) 长期不用时应拔下电源插头。并且,贮槽式电解水生成器应在维护保养和检查后,经过干燥后放置湿气少的地方存放。
5.5) 涉及电线类的操作时,应注明不得拿着电线拉扯,不得在电线连接部位过度用力。
6) 使用上的注意事项
6.1) 碱性电解水应注明以下事项:
− 不得用碱性电解水服药
− 初期饮用的人应从pH接近中性的程度少量开始。
− 饮用后身体感觉异常时,或者持续饮用也未见症状有所改善时,应停止饮用并咨询医生意见。
− 正在接受医生治疗的人尤其是有肾脏障碍的人以及正有身体异常的人,在饮用前应咨询医生意见。同时,肾功能衰竭、钾排泄障碍的肾病患者不得饮用。
− 碱性电解水用于饮用时,合适值为pH 9.5,pH 10以上不适合饮用,不得直接饮用。
− 碱性电解水用于饮用时,应在启用时及其后每月一次以上,采用玻璃电极式pH仪或比色法来确认pH是否符合饮用范围。
− 碱性电解水的饮用量应注明以每天500〜1000 mL左右为宜。
6.2) 酸性电解水应注明以下事项:
− 不得饮用。
− 皮肤差的人和过敏性体质的人应在使用酸性电解水前咨询医生意见。
− 使用酸性电解水后感觉皮肤出现异常时,应停止使用并咨询医生意见。
附件A
(规定)
合成水的制备方法
A.1 一般事项
本附件对在确认家用电解水生成器的性能和性状时用于向机器供水的合成水的制备方法作出了规定。
A.2 试剂
应使用以下试剂:
a)有效氯浓度0.3mg/mL次氯酸钠溶液
用精制水稀释次氯酸钠溶液,使其有效氯浓度达到0.3mg/mL。将制备的溶液装入带塞烧瓶中,密封后放在阴凉处保管。
b)0.04mol/L氯化钙溶液
将氯化钙4.44g溶解在精制水中制备成1L溶液。
c)0.04mol/L碳酸氢钠溶液
将碳酸氢钠3.36g溶解在精制水中制备成1L溶液。
d)盐酸(1+99)
注释:试剂溶液浓度的表示方法:按与水的混合比例[试剂(a+b)]表示,意为试剂a mL和水b mL二者之混合溶液。
e)0.1mol/L氢氧化钠溶液
将氢氧化钠4.0g溶解在精制水中制备成1L溶液。
A.3 制备方法
制备方法如下:
a)用烧杯取水900mL,加入适量的有效氯浓度0.3mg/mL次氯酸钠溶液、0.04mol/L碳酸氢钠溶液和0.04mol/L氯化钙溶液后,加入精制水到l L为止。
注释1:为了制备指定的合成水,可以次氯酸钠溶液(有效氯浓度0.3mg/mL)1mL、碳酸氢钠溶液(0.04mol/L)22.5mL及氯化钙溶液(0.04mol/L)11.3mL为大致标准进行制备。
b)调节此溶液的pH时采用盐酸(1+99)及其稀释10倍的溶液,以及0.1mol/L氢氧化钠溶液及其稀释10倍的溶液,使该溶液水质达到pH7.0±0.5、水温20±5℃、硬度45±5mg/L、余氯0.3±0.1mg/L。
注释2:制备后的电导率以200±50μS/cm为大致标准。
1)pH的确认根据B.3或B.4之要求。
2)硬度的确认根据JIS S33200-7的附件10之要求。
3)余氯的确认根据JIS S33200-7的附件21的2.、3.或4.中的任一条要求。
附件B
(规定)
pH的测量方法
B.1 一般事项
本附件对家用电解水生成器的性能试验中pH的测量方法作出规定。
B.2 水样的采集
按照该设备附带的使用说明书中记载的设备操作方法生成碱性电解水和酸性电解水并采集水样,再根据B.3或B.4的任意一种方法来测量pH。
B.3 A法(pH仪方式)
B.3.1 试剂
试剂应符合JIS S 3200-7的附件15之2.1及JIS Z 8802的第7条规定。
B.3.2 装置
装置应符合JIS Z 8802的第5条规定。
B.3.3 操作方法
操作方法如下:
a) pH仪的试验
应符合JIS Z 8802的8.1。
b) 测量方法
测量方法如下:
1)准备
应按JISZ 8802的8.2.1执行。
2)pH仪的校正
应按JISZ 8802的8.2.2及下列要求执行。
2.1) 跨度校正
2.1.1) 测量碱性电解水时
将检测部浸入磷酸盐pH标准液、硼酸盐pH标准液或碳酸盐pH标准液中,调节跨度调校刻度盘,将pH仪校正到与pH标准液的温度对应的值(对于具有自动校正功能的pH仪,则以该pH仪的操作方法为准)。
2.1.2) 测量酸性电解水时
将检测部浸入邻苯二甲酸盐pH标准液、草酸盐pH标准液中,之后的操作与2.1.1相同)。
3)水样的采集
用精製水洗净后的玻璃瓶或聚乙烯瓶,用样品水冲洗3次以上,然后采集水样并迅速供试验使用。
另外,生成水的量必须充足到不影响测量结果的程度。
4)测量
pH仪校正完以后清洗电极,并立即测量水样的pH。
B.4 B法(比色法)
B.4.1 试剂
试剂应符合JIS K 8842规定的溴百里酚蓝、JIS K 8896规定的甲基红或JIS K 8799规定的酚酞中的任意一种或包含这些在内的混合试剂。
B.4.2 操作方法
操作方法如下:
a)水样的采集
水样的采集与B.3b)3)相同。
b)操作
取适量a)中采集的水样到比色容器中,加入B.4.1的试剂混合后,立刻将变色情况与各个色列进行比对,根据相应的色列求出水样的pH。
附件C
(规定)
结构及材料的性状标准
C.1 一般事项
本附件对碱性电解水的形状标准作出规定。
C.2 项目和标准
项目和标准是在根据JISS33200-7的表2选定作为试验对象的项目后追加了“总三卤甲烷”一项,在就JIS S33200-7的表1和JISK0125规定的试验项目进行试验时,以表C.1为准。
表C.1−项目和标准 |
|
标准项目 |
判定标准 |
镉及其化合物 |
镉的量,0.0003 mg/L以下 |
汞及其化合物 |
汞的量,0.00005 mg/L以下 |
硒及其化合物 |
硒的量,0.001 mg/L以下 |
铅及其化合物 |
铅的量,0.001 mg/L以下 |
砷及其化合物 |
砷的量,0.001 mg/L以下 |
六价铬化合物 |
六价铬的量,0.005 mg/L以下 |
氰化物离子和氯化氰 |
氰的量,0.001 mg/L以下 |
硝酸盐氮和亚硝酸盐氮 |
1.0 mg/L以下 |
氟及其化合物 |
氟的量,0.08 mg/L以下 |
四氯化碳 |
0.0002 mg/L以下 |
1,2-二氯乙烷 |
0.0004 mg/L以下 |
二氯甲烷 |
0.002 mg/L以下 |
顺式1,2-二氯乙烯和 |
0.004 mg/L以下 |
四氯乙烯 |
0.001 mg/L以下 |
三氯乙烯 |
0.001 mg/L以下 |
苯 |
0.001 mg/L以下 |
锌及其化合物 |
锌的量,0.1 mg/L以下 |
铁及其化合物 |
铁的量,0.03 mg/L以下 |
铜及其化合物 |
铜的量,0.1 mg/L以下 |
钠及其化合物 |
钠的量,20 mg/L以下 |
锰及其化合物 |
锰的量,0.005 mg/L以下 |
氯化物离子 |
20 mg/L以下 |
蒸发残渣 |
50 mg/L以下 |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0.02 mg/L以下 |
酚类 |
换算成酚的量,0.0005 mg/L以下 |
有机物[总有机碳(TOC)的量] |
0.5 mg/L以下 |
味 |
无异常。 |
嗅 |
无异常。 |
色度 |
0.5度以下 |
浊度 |
0.2度以下 |
表氯醇 |
0.01 mg/L以下 |
胺类 |
作为三亚乙基四胺,0.01 mg/L以下 |
2,4-甲苯二胺 |
0.002 mg/L以下 |
2,6-甲苯二胺 |
0.001 mg/L以下 |
甲醛 |
0.008 mg/L以下 |
醋酸乙烯酯 |
0.01 mg/L以下 |
苯乙烯 |
0.002 mg/L以下 |
1,2-丁二烯 |
0.001 mg/L以下 |
1,3-丁二烯 |
0.001 mg/L以下 |
总三卤甲烷 |
0.01 mg/L以下 |
C.3 采水方法
采水方法如下:
a)供给设备的水
供给设备的水使用合成水。
b)电解辅助剂
进行试验时不添加电解辅助剂。
c)制备水样
按以下方法,清洗、调整和采水的操作不间断,制备水样。
另外,可以省略调整步骤。
1)清洗
贮槽式电解水生成器的场合,根据JIS S33200-7的7.1.1a)。连续式电解水生成器的场合,在向设备通入自来水1小时后,供给相当于设备内容积的水量以上的精制水,来对设备内部进行清洗。
2)调整
根据JIS S33200-7的7.1.1b)1)。
c) 采水
使用先用硝酸(1+15)清洗后再用精炼水清洗过的硬质玻璃瓶,按以下要求操作。
1)贮槽式电解水生成器
向设备供水,按照该设备附带的使用说明书中记载的设备操作方法,将生成的碱性电解水作为水样进行采集。
2)连续式电解水生成器
按照设备附带的使用说明书中标示的排放水的量或排放水的通水时间,向设备供水,然后按照使用说明书所标示的设备操作方法,将生成的碱性电解水作为水样进行采集。
附件D
(参考)
设备所使用的材料
D.1 一般事项
本附件对家用电解水生成器中所使用的材料中在生成水的生成过程中与水接触的结构材料作出说明。
D.2 滤材[过滤原水的材料]
滤材应符合以下要求:
a)活性炭
活性炭有黑色粉末、颗粒、纤维状或这些炭的成型状态,应符合基于食品卫生法(昭和22年法律第233号)的食品、添加剂等的标准(昭和34年厚生省告示第370号)第2添加剂D的活性炭的成分规定,或品质高于其标准。
b)活性炭以外的滤材
活性炭以外的滤材应符合基于食品卫生法(昭和22年法律第233号)的食品、添加剂等的标准(昭和34年厚生省告示第370号)第3器具及容器包装之规定,或品质高于其标准。
D.3 其他结构材料
其他结构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橡胶
须符合基于食品卫生法(昭和22年法律第233号)的食品、添加剂等的基准限值(昭和34年厚生省告示第370号)第3器具及容器包装,或符合JIS K 6353(输水管道用橡胶)的材料试验,或与之同等以上的品质。
b) 合成树脂
须符合基于食品卫生法(昭和22年法律第233号)的食品、添加物等的标准限值(昭和34年厚生省告示第370号)第3器具及容器包装,或与之同等以上的品质。
c) 金属
电极材料须符合基于食品卫生法(昭和22年法律第233号)的食品、添加剂等的标准限值(昭和34年厚生省告示第370号)第3器具及容器包装。
d) 电解辅助剂
用作电解辅助剂的钙化合物应符合食品卫生法第5章(食品添加剂公定书)之要求。
另外,在钙化合物中添加防腐剂的场合,防腐剂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第5章(食品添加物公定书)之要求。
附件E
(参考)
精制水
E.1 一般事项
本附件就术语和定义中所指定的精制水进行了说明。
E.2 精制水
精制水是指,设备主机的术语和定义中所指定的精制水,作为质量参考,仅把JIS K 0557的表1和备注中相关部分汇总于表E.1。
表E.1的A1和A2的水的用途和精制方法一般如下所示:
− A1的水用于洗涤器具类。最终工序采用离子交换法、逆渗透膜法等精制而成,或以能达到同等质量的方法精制而成。
− A2的水用于一般性试验。使用A1的水,在最终工序通过离子交换装置、精密过滤器等组合精制而成,或以能达到同等质量的方法精制而成。
表E.1−精制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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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a) |
类别及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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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
A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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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导率 |
µS/cm(25 ℃) |
5 以下 |
1 b) c)以下 |
有机碳 |
(TOC)mg/L |
1 以下 |
0.5 以下 |
锌 |
µg/L |
0.5 以下 |
0.5 以下 |
二氧化硅 |
µg/L |
− |
50 以下 |
氯离子 |
µg/L |
10 以下 |
2 以下 |
硫酸根离子 |
µg/L |
10 以下 |
2 以下 |
注a)可按照试验方法规范选择项目。此外,若试验方法规范对用水有个别规定的,则以该规定为准。 b) 把水精制装置的出口水直接引入电导率仪的检测部测量所得的值。 c) 在最终工序的离子交换装置的出口直接连接精密过滤器等过滤装置,将出口水直接导入电率导仪的检测部时,应不超过0.1μS/cm(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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