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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自7月1日起实施
为规范佛山市集体户口的设立、登记、迁移、注销等管理工作,畅通落户渠道,解决因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或者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工作变动等造成的户口矛盾,切实保障群众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佛山市公安局牵头制定了《佛山市集体户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填补我市集体户口服务管理的政策空白。
《规定》自7月1日起实施,具有以下特色:
原来我市集体户口简单统称为单位集体户口,《规定》将我市的集体户口细分为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口和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四个类别,根据不同的类别设置对应的设立条件、服务管理对象等,实现集体户口服务对象全覆盖规范管理。
针对本市户籍居民因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后户口无处迁移,或者非本市户籍居民符合“积分入户”、“稳定居住就业入户”等准入政策但无处落户的难题,《规定》通过发挥政府公共集体户口的兜底作用,有效畅通落户渠道,解决上述户口无处迁移、无处落户的难题。
同时,为解决因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后户口拒不迁出,集体户口设立单位不配合集体户口在册人员办理户籍手续等矛盾,《规定》增加了强制执行的条款,经相对权利人申请,由公安机关强制执行解决上述矛盾,保障相关人员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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