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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人员(除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外),可办理户口市内迁移。
1.迁入本人合法住宅房屋地址。
2.投靠直系亲属,迁入其合法住宅房屋地址,或迁入其家庭户内。
3.因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本市无其他合法房产和直系亲属投靠,迁入现单位(或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街道公共集体户)。
4.单位职工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或辞职、解聘及工厂倒闭等原因,本市无其他合法房产和直系亲属投靠,由原单位集体户迁入现单位(或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街道公共集体户)。
5.收养本市社会福利机构儿童。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除需提供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外,还需根据不同申办条件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符合申办条件1的,提供①《入户申请表》、②入户地的房产证、入户地址有户口的,还需提供③入户地址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符合申办条件2的,提供①《入户申请表》、②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证等)、③入户地的房产证。入户地址有户口的,还需提供④入户地址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符合申办条件3的,提供①《入户申请表》,迁入原户籍所在街道公共集体户。迁入实际居住地公共集体户的,还需②一年以上租赁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合同。迁入新单位(或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的,还需③集体户口首页及集体户管理部门的入户同意书。
符合申办条件4的,提供①《入户申请表》,迁入原户籍所在街道公共集体户。迁入实际居住地公共集体户的,还需②一年以上租赁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合同。迁入新单位(或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的,还需③集体户口首页及集体户管理部门的入户同意书。
符合申办条件5的,提供①《入户申请表》、②《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③被收养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④被收养人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免予提供)。
属随收养人(申请人)入个人房产地址家庭户,还需产权人的房产证。属随收养人(申请人)入单位、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还需提供集体户管理部门的入户同意书。
此外,1.申请人户口簿上有户主变动的,申请人应填写《变更户主情况登记表》确定户口簿上新户主和新户主与户内人员的关系,并由公安机关在对应栏目上作更改。
2.在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时,户主及其直系亲属迁出时,与户主非直系亲属的其他成员应同时迁出。
3.证件为国外签发的,须提供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
1.符合申办条件的人员现场办理需通过网上预约(可通过①广州金盾网http://www.gzjd.gov.cn/;②广州公安微信公众号进入)后,符合申办条件第1、2、3、4项的在入户地公安机关一次性办结,而符合申办条件第5项的则在被收养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提交申请并经核准后,再次通过网上预约(操作同上,选择“入户登记”事项)后持收养人及收养人的户口簿到入户地公安机关办理。
2.户口申办和迁移应由申请人(未成年的由监护人,含户主内多人迁移的由户主或由户主委托户内成员)到公安机关办理。
3.除申办条件之外的特殊情形,可到所在户籍办理窗口咨询办理,并以现场解释为准。
4.收养本市社会福利机构儿童,公安户政部门承诺自受理之日起在2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核期间补充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核工作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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