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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多号、重复参保?广东拟出新规!事关你的医保!对你有影响吗?

一人多号、重复参保?广东拟出新规!事关你的医保!对你有影响吗? 广州今库咨询服务
20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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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库教育——把入户给你最爱的人!

今库教育

把入户给你最爱的人

社保卡

是政府民生服务的主要载体

有了社保卡

就有了社会保障

一张小小的卡

能办的事情却是非常的多

近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

公示了《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管理经办规程(征求意见稿)》

对跨区域、跨制度重复参保

作出明确规定并发布了

清理重复参保关系处理的具体细则






图源:广东省医疗保障局截图









什么是重复参保


重复参保是指:同一参保人员重复参加同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制度内重复参保)或重复参加不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跨制度重复参保),具体表现为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参保人员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记录。


(一)职工医保重复参保

参保人员的职工医保费对应费款所属期月份,同时存在两条及以上职工医保实缴数据的,为职工医保重复参保。

(二)居民医保重复参保

参保人员在同一居民医保年度内同时存在两条及以上居民医保实缴数据的,判断为居民医保重复参保。

(三)跨制度重复参保

参保人员存在居民医保实缴数据的居民医保年度内,每一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月份均有职工医保费实缴数据的,判断为跨制度重复参保。

比如说,某人曾广东省内两个不同的地市参加工作,就有可能在两地都有医保账号,且缴纳过医保;

另一种情况是某人在某市同时参加了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


图源摄图网 ID:500523237








处理原则


1.重复参加职工医保的,原则上保留现就业地参保关系;


2.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常住地参保关系,也可经由征求参保人员意愿后,自行选择参保地;


3.学生重复参保,原则上保留学籍地参保关系;


4.跨制度重复参保的原则上保留职工医保参保关系;


5.参保人员在两地分别以一般居民、政府资助人员身份重复参加居民医保或两地同时享受资助参保政策的,在征得参保人同意后,确定需要保留的参保关系,由本人作出书面承诺交不保留参保关系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留存备案,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书面承诺材料后应当按规定终止其居民参保关系;


6.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形式的跨制度重复参保,原则上保留职工医保关系。








重点人群重复参保处理

(上下滑动查看↓)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清理重复参保,遵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享受资助参保的医疗救助对象

1.清理原则。按照本规程处理原则第五款执行。

2.待遇衔接。医疗救助对象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之间切换参保、转移接续参保关系时,不设待遇等待期,不受居民医保规定的中途参保限制,按规定缴纳医保费后按照国家、省和参保地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二)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技工院校和职业技术学校)

1.清理原则。大中专学生原则上应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属于资助参保救助对象、残疾人等特殊人员的大中专学生,可以选择在身份认定地区参保。

2.清理程序。因入学形成的重复参保,由学籍地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及时通知原参保地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终止参保关系。

就业后形成的重复参保,由就业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及时通知原学籍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终止参保关系(同一统筹地区内的为中止(暂停)参保关系)。


(三)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

1.清理原则。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以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保留职工医保参保关系,中止其居民医保参保状态,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参保待遇。

2.待遇衔接按照本规程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图源:图虫网(ID:913891250193825833)


那重复参保资金怎么处理呢?

↓↓↓









待遇享受期前退居民医保费


参保人员在进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办理居民医保费退费。

(一)参保人员在进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前死亡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依个人申请办理居民医保费退费。

(二)参保人员在进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前,参加统筹区内或其他统筹地区职工医保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依个人申请办理居民医保费退费。

(三)参保人员在进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前,参加了其他统筹地区同一待遇享受年度居民医保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依个人申请办理居民医保费退费。

(四)其他按照国家、省规定应当办理退费的。


图源:图虫网(ID:732835761379475490)









进入待遇享受期后退居民医保费


参保人员在进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后,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办理居民医保费退费。


(一)进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的参保人员,参加其他统筹地区居民医保,两地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起止月份完全相同的,参保人员按照本规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确定保留的参保地后,如参保人员未在不保留的参保地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不保留的参保地办理退费并在医保信息系统核销其实缴台账。

如参保人员已在不保留的参保地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其居民医保费退费按照参保地规定执行。


(二)进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的参保人员,参加了其他统筹地区职工医保,按照本规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判断为跨制度重复参保的,按照本规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保留其职工医保参保关系。如参保人员未在不保留的参保地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不保留的参保地办理退费并在医保信息系统核销其实缴台账。

如参保人员已在不保留的参保地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其居民医保费退费按照参保地规定执行。

(三)其他按照国家、省规定应当办理退费的。




图源:摄图网ID:400162015









统筹区内同一年度重复参居民医保


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在统筹区同一年度内重复参保缴居民医保费或重复缴居民医保费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办理居民医保费退费。









居民医保不退费


同时符合下列情况的参保人员,不退居民医保费。

(一)进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的。

(二)不属于重复参保的。

(三)未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或已办理医保关系转移但尚未办理成功的。

(四)医保信息系统参保状态为“中止(暂停)参保”


图源:图虫网(ID:918424545228488740)









救助对象退费


通过医疗救助渠道享受参保缴费补贴的救助对象办理居民医保费或职工医保费退费,需按规定退回已经享受的参保缴费补贴,根据其需要终止的参保关系所在地缴费渠道依申请完成医保费退费。

医疗救助资助参保人员退费按户籍地统筹地区规定执行。









退职工医保费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税务部门依职责办理职工医保费退费。

(一)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在统筹区同一月份内重复重复缴纳职工医保费的,税务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医保费退费。

(二)其他按照国家、省规定应当办理退费的。









重复参保退职工医保费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清理参保人员重复参保时,发现参保人员需终止本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关系的,其职工医保费退费按照统筹地区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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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规程》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阶段

征求意见时间为

2021年11月17日至11月24日


如您有任何入户需求,欢迎联系今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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