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这是大伙都懂的道理
还有“风里雨里,各大路口等你”的
交警蜀黍
酒后开车的人已经越来越少了



交警:“哎哎,这位司机停一下,您这一路飘过,路边野花都醉了,说您是不是喝酒了?”
车主:“阿Sir,我就喝了一小口,再说,我这电动车也不能算机动车吧?”
交警:“你错了,有的两轮电动车是属于机动车范畴的。不信,您听听下面这个案例就明白了。”


案情回顾:2019年5月20日14时35分左右,卢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超标两轮电动车进入小榄交警大队处理一宗交通事故。因停车问题与保安员发生争吵,保安员怀疑其有酒驾行为,于是报告交警。


您是不是也在疑惑
醉酒后驾驶电动车
也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吗?
答案是肯定的!

相关法律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的时速行驶的;违法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问题主要在于卢某醉酒后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这一构成要件。也就是说,该两轮电动车的属性: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根据4月15日实行的电动自行车最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须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重量(含电池)不超过55kg,电机功率不超过400瓦,蓄电池电压不超过48伏,此外还增加了防篡改、防火、阻燃性能、充电器保护等技术要求。
卢某醉酒后驾驶的电动车没有新国标中规定的体现电动车非机动车车辆类型特征,即必须都要安装可以人力驱动的脚踏板,属超标电动车。依法要按照机动车管理,因此,卢某醉酒驾驶超标二轮轻便电动摩托车的行为涉嫌了危险驾驶罪。

交警蜀黍提醒您


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请牢记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不要以身试法
电动车也不可以哦!


对此,我们对同仁做如下提示,请紧记:
对同仁尤其是喜欢喝酒的主管和同仁利用各种事例做好宣导: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喝酒不上班,上班不喝酒;
有在公告栏、餐厅外张贴或者竖立交通安全知识宣导,各主管请告知同仁多留意查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