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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实务 | 租户拒不退房,园区运营方能采取的救济措施

运营实务 | 租户拒不退房,园区运营方能采取的救济措施 广东省科学院产业科技服务公司
202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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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园区在运营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入驻企业拖欠费用等违约情形,即使园区运营方多次催告甚至发出解约通知,入驻企业仍可能拒绝沟通、付款且拒不交还房屋,此举会影响园区正常运营秩序,并给运营方造成经济损失。

有些运营方为防止损失扩大,采取强制腾退房屋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但这往往容易产生法律风险,运营方应谨慎采取相关手段。笔者选取相关司法案例,梳理分析园区运营方在租户拒不腾退房屋时可采取的救济措施,以供参考

一、 采取停水停电措施迫使租户腾退房屋

商业用途情况下,若出租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后其享有停水停电措施的权利,且在实践中充分履行通知义务(如发送解除合同通知,发送停水停电函件通知等),出租方采用停水停电措施被法院视为自救行为而非侵权行为。

案例一:某批发公司诉富*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法律判决:原判决认定富*公司对涉案临街26间K铺拥有所有权,在物权遭受侵害的情况下其所采取相关措施为自救行为而非侵权行为。某批发公司在富*公司采取强行停水停电的措施后,却仍采取购买材料紧急接驳水电、安装监控设备、安装水电工程,安排员工阻扰富*公司收回街铺等措施以恢复水电供应,属于某批发公司不必要扩大的损失,某批发公司要求富*公司对此予以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判决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二、应谨慎采取处分遗留财物的措施

现有司法审判实践并未对出租方是否享有处分承租方遗留财物的权利相关问题做统一的裁判规则。合同约定是法官支持出租方诉求的考量因素之一,但总体而言,司法实践呈现相对保守的态势。

案例二:《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紫*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涉案租赁合同第14.1.4条约定:“若乙方尚拖欠甲方费用的,甲方有权对乙方动产行使留置权,自搬迁之日起2个月内,若乙方仍未清偿欠款并办理领取手续的,则甲方有权选择对留置的动产进行变卖或拍卖,或直接向乙方追偿。变卖或拍卖所得优先支付乙方对甲方的欠款及动产搬迁与保管的费用;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仍可向乙方追偿。同时甲方有权出租该商铺。

法院判决:根据涉案租赁合同第14.1.4条的约定,在拖欠租金、推广费的情况下,紫*公司确有权对涉案店铺内的动产行使留置权,但紫*公司未经拍卖或评估等市场或专业第三方定价程序,即自行以3500元的价格对涉案店铺内的动产进行处理明显不妥。综合涉案商铺的实况照片及可动设备、设施使用年限等情况,本院酌定紫*公司应赔偿物品、设备损失3万元,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案例三:《葛某与某影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法院判决:2011年12月14日,某影视公司明确告知葛某不再与葛某续签合同,应视为解除与葛某的不定期租赁关系。2012年5月8日,某影视公司通知葛某搬迁,葛某此后未予搬迁,因此引起纠纷,葛某存在过错。双方所签订的《商场承包合同》到期,尤其是双方不定期租赁关系解除后,葛某应返还影视公司房屋,且经通知后仍不返还,构成侵权,至此,某影视公司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申张自己的权利,但不能擅自将葛某物品搬离。

、实务建议

第一,鉴于处分遗留财物的法律风险及费用负担,建议园区运营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占用费计算标准,通过向租户主张房屋占用费的方式弥补经济损失。

第二,若存在清空房屋的必要性,建议园区运营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自身享有处分入驻企业遗留物品的权利,条款可如下:“乙方须于甲方合同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将自有物品搬离承租房屋,逾期搬离的视为乙方自愿放弃遗留财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权益,甲方有权拍卖、变卖遗留财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抵偿乙方应付费用”。园区运营方应在实践中充分履行通知催告义务,在腾退房屋过程中做好公证、录音录像等工作,并对遗留物品进行妥善保管和登记造册,变卖遗留物品须经拍卖或评估等市场或专业第三方定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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