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车间现场
必须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
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这些条例已编入到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中
具体内容都有哪些呢?
篇幅有点长,希望大家认真看完~
↓↓↓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根据本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从业人员在享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权利的同时,也负有以自己的行为保证安全生产的义务。主要包括:
1、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3、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报告;
只有每一名从业人员都认真履行自己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定义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才能有保障。

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局公布了两起船厂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5·5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和“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23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其中,外高桥造船事故造成2人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65.34万元。
事故原因
在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防范措施的情况下,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拆除临时U型管作业时吸入氮气,缺氧窒息导致事故发生。
作业人员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申请手续,未采取通风、气体检测等防范措施的情况下进入一级有限空间作业。同时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履职不力等因素也助长了本次事故的发生。
责任认定
1.建议不予追究责任:杨佰喜、周愔是翔舟公司铜工,事发当日未按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申请手续,未采取通风、气体检测等防范措施的情况下进入一级有限空间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追究责任。
2.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人员:侍仁国,翔舟公司铜工,船装2作业区协管,事发当日安全生产履职不力,安排作业前未落实作业安全风险辨识,未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交底,未按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检查有限空间作业办理情况,落实和确认通风、气体检测、照明、现场监护等各项安全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3.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张松,时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民船项目部部长。作为民船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能有效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本文整理自网络
免责声明:文章内容如涉及侵权等问题,请与本公众号联系,我们将及时处理。
点击“阅读原文”,领取微信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