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内各有关企业、机构:
为鼓励企业开展循环经济、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推进我区国家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和低碳建设,促进我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根据《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办法》(穗埔府办〔2017〕21 号),我局现组织申报2018 年度第一批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现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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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条件
申报本专项资金奖励的单位,其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一)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承诺 10 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
(三)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各项法定许可手续完善,一年内未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环境犯罪;
(四)一年内未因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被给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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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项目条件及申报要求
(一)实施清洁生产奖励
1、申报项目条件
实施清洁生产并通过审核,获广州市认定为“清洁生产优秀企业”、“清洁生产企业”、通过简易流程(快速)清洁生产审核或清洁生产复审。
2、申报范围。
2017 年 9 月 7 日后获广州市认定为“清洁生产优秀企 业”、“清洁生产企业”、通过简易流程(快速)清洁生产审 核或清洁生产复审。
通过市级复审又通过省级复审的不重复奖励。
(二)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奖励
1、申报项目条件。
获得国家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称号、 省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称号或市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称号。
2、申报范围。
2017 年 9 月 7 日后获得相关称号的。
(三)节能量奖励
1、申报项目条件。
企业年节能量达到 100 吨标准煤以 上(含 100 吨标准煤)、500 吨标准煤以下(含 500 吨标准煤) 的工业领域、建筑(不含公共机构建筑)领域和交通领域的 节能项目。
已获得国家和省、市节能量补贴的项目(含其子 项目),以及项目实施前的能耗情况如无法核实的,本专项 资金不给予奖励。
2、申报范围。
本区范围的项目,且于 2017 年 9 月 7 日 后建设完成。 对在建项目或拟建项目可直接向我局提交相关材料,以 核实是否符合本项奖励。
(四)碳盘查、碳核查、碳核证奖励
1、申请项目条件。
完成碳盘查、碳核查、碳核证并 取得下列报告或证书的企业,可以申报本项奖励:
(1)列入国家、省、市、区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或 其他生产型企业开展温室气体碳盘查、二氧化碳碳核查并 获得有专门资质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书。
(2)列入国家、省、市、区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或 其他生产型企业开展温室气体碳核证并获得有专门资质 第三方机构出具碳核证证书。
2、申报时间。
2017 年 9 月 7 日后获得报告书、证书的, 在获得日期后半年内提出奖励申请,由我局集中审批。
(五)碳排放量零增长或负增长奖励
1、申报项目条件。
上一年度已开展碳盘查及核证,本 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增长 25%及以上且经 核证本年碳排放量实现零增长或负增长。
(六)光伏发电项目应用方(屋顶方)奖励
1、申报项目条件。
申请本项奖励的企业,须为与光伏 发电投资方签订光伏发电项目合同能源管理或开发合作协 议的应用方(屋顶方),项目需在 2017 年 3 月后建成并投 入使用,且至申报截止日期在线持续运行 6 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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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截止日期
各项目正式受理日期统一以申报截止日期 2018 年 1 月 25 日
附:广州市各区对清洁生企业的鼓励措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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