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开展2017年度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穗开管办〔2017〕7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穗开科〔2017〕4号)的相关规定,现启动2017年广州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奖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奖励。
(二)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单位奖励。
(一)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奖励,申请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是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2. 自2017年2月16日至9月30日新落户本区;9月30日后新落户本区的,须到区科技创新局备案登记方可申请,具体另行通知;不包含在2017年2月16日之后迁出本区又迁入本区的高新技术企业。
3. 工商和税务征管关系必须已经变更到本区,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的,还须在区统计局办理入统手续;属于跨省市迁入的,必须已经办理完成高企更名手续。
4. 如果是通过招商公司、区级孵化器管理单位管理单位或多个招商单位迁入本区的,必须指定其中一家,并与之同时申报落户奖励和招商奖励,出具唯一的《项目授权委托书》。
(二)针对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单位奖励,申请单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是经区投促局认定的招商公司或经区科技部门认定的区级孵化器管理单位。
2.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是2017年2月16日至9月30日新落户本区的;9月30日后新引进本区的,须到区投资促进局备案登记方可申请,具体请参照《关于开展招商引资项目书面备案的通知》(穗开投促函﹝2016﹞418号)文件执行;不包含在2017年2月16日之后迁出本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又迁入本区的。
必须持有与所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签订的唯一《项目授权委托书》。
3. 招商单位必须与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同时申报奖励。
4. 区级孵化器管理单位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注册在对应区级孵化器内。
1. 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落户本区的,在享受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每家可获得40万元落户奖励;落户3年内纳入本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且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
2.招商单位每引进1家高新技术企业,可获得10万元奖励;所引进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后3年内纳入本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且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的,再给予招商单位40万元奖励。
高新技术企业和招商单位应在2017年10月20日16时前报送纸质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奖励申请书》
2.《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奖励申请书》
3.《项目授权委托书》模板
4.《引进高企汇总表》模板
5.招商公司和区级孵化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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