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开展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非总部内贸企业落户和经营贡献奖、电商资金配套奖励金兑现申请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我局现开展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非总部内贸企业落户和经营贡献奖、电商资金配套奖励金兑现申请工作。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填写相关申请表并准备相关材料,于2018年7月2日(星期一)前将书面申报材料提交至区政务中心政策兑现服务窗口。
一、申请条件
相关业务申请条件及材料详见广州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政策兑现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zcdx.gov.cn/)申请办事指南页面。
二、申报流程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请登录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政策兑现服务系统进行注册,在线提交申请材料扫描件/电子版。事项预审通过后,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带齐所有申报材料到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递交。
三、办事地址和受理时间
1.广州南沙开发区政策兑现窗口(4、5、6号)
2.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2:00时,下午13:00-17:00时
周 五: 上午9:00-12:00时,下午13:00-15:30时
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政策咨询及联系方式
非总部内贸企业落户、非总部内贸企业经营贡献、电商示范企业、园区配套奖励的具体情况可与工作人员联系。
特此通知。
广州南沙开发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
2018年6月12日
主要内容一:
电商资金配套奖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
1.《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1+1+10”产业政策体系文件的通知》(穗南开管办〔2017〕1号)——《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
2.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南开工科信〔2017〕14号)
二、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申请:
1.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南沙区范围内。
2.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3.承诺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我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4.在《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1+1+10”产业政策体系文件的通知》(穗南开管办〔2017〕1号)生效期间(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获得国家、省、市商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园区,并在生效期间收到商务部门的扶持资金和通过商务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
三、申请时间
2018年集中受理申请时间为6月13日-7月2日。符合申请奖励的企业,可登录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政策兑现系统(http://www.zcdx.gov.cn)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四、资助标准
对经国家、省、市商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园区,按照其获得的扶持金额分别给予1:1的一次性配套奖励,同一企业或园区同一年度只享受一次较高额度奖励。每个企业每年度获得配套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主要内容二:
非总部内贸企业经营贡献奖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
1.《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1+1+10”产业政策体系文件的通知》(穗南开管办〔2017〕1号)——《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
2.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南开工科信〔2017〕14号)
二、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申请:
1.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南沙区范围内。
2.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3.行业分类为批发业(国民经济行业大类代码〔以下简称行业代码〕51)和零售业(行业代码52)、住宿业(行业代码61)和餐饮业(行业代码62)。
4.承诺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我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三、申请时间
2018年集中受理申请时间为6月13日-7月2日。符合申请奖励的企业,可登录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政策兑现系统(http://www.zcdx.gov.cn)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四、资助标准
1.年度销售额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批发企业,年度销售额同比增长达到10%、16%、22%、28%以上的,分别按照其年度对我区经济贡献的10%、20%、30%、40%予以奖励。
2.年度零售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零售企业,且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达到10%、20%、30%、40%以上的,分别按照其年度对我区经济贡献的10%、20%、30%、40%予以奖励。
3.年度零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住宿餐饮企业,且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达到10%、20%、30%、40%以上的,分别按照其年度对我区经济贡献的10%、20%、30%、40%予以奖励。
主要内容三:
非总部内贸企业落户奖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
1.《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1+1+10”产业政策体系文件的通知》(穗南开管办〔2017〕1号)——《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
2.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南开工科信〔2017〕14号)
二、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申请:
1.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南沙区范围内,且为扶持办法有效期内在南沙区新注册,入统当年经营数据已纳入南沙区月报统计。
2.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3.行业分类为批发业(国民经济行业大类代码〔以下简称行业代码〕51)和零售业(行业代码52)、住宿业(行业代码61)和餐饮业(行业代码62)。
4.承诺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我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三、申请时间
2018年集中受理申请时间为6月13日-7月2日。符合申请奖励的企业,可登录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政策兑现系统(http://www.zcdx.gov.cn)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四、资助标准
落户奖兑现,采取分两年按50%、50%比例的方式发放。
1.新注册的批发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的,入统当年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新注册的零售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25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入统当年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新注册的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入统当年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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